婚后夫妻一方成立公司,离婚时股权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余翔

基本案情:傅某与常某是夫妻关系,婚后傅某成立新食派公司,并成为公司股东拥有100%股权。2013年1月7日傅某因涉嫌重婚犯罪被胶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8日被逮捕;1月14日,傅某将新食派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殷某;1月16日,常某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4月22日,常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

法院判决认为:新食派公司是在傅某和常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傅某作为股东出资成立的,但没有证据证明傅某是以其个人财产出资设立,故应认定系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判决认为傅某将新食派公司股权转让给殷某的行为侵犯了常某的夫妻财产平等处分权,转让行为无效。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并非按份共有。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在共有财产分割之前,不能按份额转让。傅某关于其有权将自己所有的股权份额转让的主张不能成立。参考判决:(2017)最高法民申2350号

案件点评: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我国不同时期不同区域司法判例的结论并不完全一致。本案中最高院认为股权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主要依据在于傅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是傅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故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知微根据目前婚姻法律界权威主流观点归纳,以下情形婚后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购买的股权;(2)婚后因继承或赠与而获得的股权,且没有约定全部归属于一方;(3)夫妻一方约定一方名下婚前取得的股权为共同共有。

股权在夫妻财产处置上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话题,因为股权不像房产是单纯的个人投资行为,股权处分涉及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权利分配,可能会影响到公司整体运营以及其他股东权益。很多民营企业家并未考虑到股权在婚姻关系中的属性,未在股权归属、处分上事先与夫妻另一方协商约定清楚或者采取其他取得公司控制权的法律措施,在离婚发生法律争议,上演股权争夺战。

以上为民法典颁发前判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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