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高太领,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辩护人。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1座12层;联系电话:18301809858。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生,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月*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月*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变更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1、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始终供述稳定。根据会见王某某得知,王某某是2020年8月入职深圳市***有限公司做专职出纳,不参与公司具体的经营业务活动,这期间除了工资外,并没有额外获利,足见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
2、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属于从犯,不是公司核心层,不参与公司决策、不是股东,没有任何分红,到案后就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本案中,王某某也表示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清案情,愿意接受处罚,愿意承担罚金,对参与全部的违法事实均没有异议,属于坦白,愿意签署具结书,认罪认罚。王某某不参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任何工作,仅仅是按照公司老板张**指示处理本职工作,其作用属于从属的。
3、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属于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前科劣迹。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一定关系。
4、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还年轻,仅25岁,始终是个积极向上具有正能量的青年,给其一个改过自信的机会,能更有效的达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目的,其本人更会积极为社会作贡献,回报社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是一个有志青年,此前一直积极工作,给其一个改过自信的机会,对社会、对王某某的家庭更具有积极的意义,王某某本人也会感恩,会更加报效社会,服务社会。
5、对王某某取保候审不会干扰侦查机关的工作。王某某自到案后,并无隐瞒情况、毁灭证据等妨碍侦查的行为,始终积极配合侦查部门查清案件事实,主动说明相关情况。本案的相关证据也已经被警方所固定,所以对王某某变更羁押措施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影响案件的侦查,也符合2022年9月21日“两高两部”正式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
6、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愿意尽全力退还违法所得,家属也愿意积极配合。辩护人会见王某某时,其明确表示愿意退还全部的违法所得。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故,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没有羁押的必要性,恳请贵院予以批准!
申请人:高太领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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