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知微点评:现代社会,一些对婚姻缺乏安全感的局中人,想以一纸“忠诚协议”,来规避可能发生的马拉松式的“婚姻财产分割”,实现婚姻财产的保护。但是“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至今为止争论不一,全国各级法院掌握的尺度不一,基本处于“各判各的”局面,亟待统一规范。目前仍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有效,认为《婚内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如四川成都中院、广东省高院意见;第二种无效,如本案江苏高院最新意见;第三种不予处理,如上海高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第二合议庭指导意见:“虽然“忠诚协议”问题缺乏相关规定,但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故目前各地法院裁判不一。有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的,也有认定无效的,还有主张“忠诚协议”属于道德、感情范畴的协议,法院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一旦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当事人就要费尽心思证明对方具有出轨的行为,势必出现捉奸成风的负面社会效应,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及权衡利弊,我们更倾向于法院对有关“忠诚协议”问题不予处理,此类协议应当依靠当事人自觉自愿的履行。”
关于“忠诚协议”效力问题,我们如何能够破局。知微提醒希望签订忠诚协议的当事人为避免协议无效,在拟写协议时至少注意以下红线不要踩:1、不得剥夺配偶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通信自由权、子女的探视权、抚养权。2、切忌在“忠诚协议”中约定对违反忠实义务方施以极其严苛的条件,如“净身出户”、“巨额赔偿”条款等,若一开始胃口太大反而容易导致失去太多。3、忠诚协议”中千万不要出现离婚协议条款的约定,因为一旦被认定为涉及离婚条款,就给了对方“反悔”的可能,在没有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前,法院是支持一方可以“反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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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0-09-22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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