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回执是一报警就能拿到吗,报警回执单网上查询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屈丹凝

报警回执是一报警就能拿到吗,报警回执单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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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回执给谁双方吗

撰稿|记者 陈浩洲

在中国女排成绩未如理想之际,网上流言四起,其中大部分内容涉及队长朱婷,包括了她在备战期间的训练态度以及代言商业广告的“内幕”。8月11日晚,朱婷在个人社交媒体贴出《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及公证书首页,并配文“已公证,固定证据。已报案,请求追究刑事责任。下一站,人民法院。”

该《回执》内文显示,朱婷当天已委托律师报案,内容是今年7月19日至8月2日期间,有网民在网上虚构中国女排队员朱婷的谣言,故意抹黑朱婷。从朱婷发布的内容可见,对于造谣者,她选择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回执显示:经核,该案为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本回执单仅证明本公安机关已经接到报警人所报告的情况,不做其他任何说明;公安机关对所接报的情况,将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后做出相应的处理。

什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一类,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也就是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在“告诉才处理”的范围之内。

记者注意到,上述 《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问题。

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对侮辱罪、诽谤罪有如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图说:朱婷在东京奥运会赛场上。)

今年东京奥运会期间,中国女排不仅未能成功卫冕,更小组无缘前四,未能挺进八强,以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以来历史最差战绩结束奥运征程。

在小组赛遭遇三连败期间,中国女排总教练郎平透露,女排队长朱婷手腕受伤,严重程度连她也感到非常吃惊。郎平表示,朱婷已经尽力了,但是奥运会期间她也不能休息。在提前无缘八强之后,朱婷才缺席了中国女排最后两轮小组赛。

来源: 纵相新闻

报警回执单有什么作用

“已公证,固定证据。已报案,请求追究刑事责任。下一站,人民法院。”

昨天晚上20时40分,中国女排运动员朱婷发布了这样一条消息,同时配图附上一张公证书以及一张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

朱婷不是近期唯一一个晒出报案回执的公众人物。8月初,因被网帖指称涉及吴亦凡一案,潘玮柏、林俊杰、范冰冰、井柏然、包贝尔、何炅等明星艺人一改昔日“律师函警告”的模式,纷纷表示“报警”,何炅还晒出了“报案回执”。

然而明星等公众人物报警真的能自证清白吗?

未必。事实上,案发之前吴亦凡方也曾报警,并表示如涉嫌犯罪会“自己进监狱”,结果一语成谶。

记者从法律界人士处获悉,名誉权纠纷属民事案件,一般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而诽谤罪属刑事自诉类案件,由当事人自己到法院起诉。

公安等司法资源是公共资源。如果报警被明星等公众人物和粉丝认为是一种“自证清白”的有力方式,继而纷纷效仿,似乎非此不能还一个清白,那宝贵的公共资源是否也有一点轻用乃至浪费之嫌?

公众人物晒的“报警回执”是啥

本届奥运会中国女排失利,网上流言四起,有人称朱婷在训练、商业代言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在朱婷发布的报警回执上显示,朱婷委托律师报案,称7月19日至8月2日有网民在网上虚构中国女排队员朱婷的谣言,故意抹黑朱婷。不过回执上也显示,“经核,该案为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近期,不少公众人物都在网上晒出“报警回执”以证“清白”。吴亦凡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网上出现帖子,称林俊杰、潘玮柏等多位明星牵涉其中。8月1日晚,林俊杰、潘玮柏方分别发布律师声明,表示将维权追责。

相比二人发“律师函”的“常规操作”,8月3日晚井柏然方则表示“决定报警”,并称已于当晚22时41分抵达派出所。8月4日,包贝尔方也表示“于今日做报警处理”,同样选择报警的还有范冰冰。8月4日晚,何炅工作室则晒出“报警回执”,其中有“何炅”名字,原因则是“被诽谤”。

然而,晒出“报警回执”真能证明自己清白吗?

记者从法律从业者处获悉,“报案回执”的标准提法应是“案(事)件接报回执”,就是接到报警的公安部门出具的一张文书,表示“接到了报案”,并没有对这些信息本身有任何结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只有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才会立案,进入下一个司法程序。“晒报案回执最多说明陷入舆论漩涡的明星,敢于直面法律的审视,并不意味着法律就能证明其清白。这压根都不算进入司法程序。”

“律师函警告”为啥不灵了?

过去,明星辟谣的方式一般是采用“工作室说明”,后来升级为“律师声明”,严肃一些还会出具“律师函”,一度被网友称为“律师函警告”。

不过,虽然“律师函”往往会以“以证视听”结尾,但“律师声明”或者“律师函”并不具备判定明星艺人等公众人物是否清白的功能。“律师函是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后,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的法律文书。”据一些法律从业者介绍,律师函既不是起诉书,更不是判决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发律师函的目的一般是向接收方传达委托方的态度,让接收方直面纠纷,配合解决问题。”因此,可以把律师函看作具有警示效应的正式告知,“意思差不多就是‘如果再不配合就要被告上法庭’,但法庭怎么判决并不是律师可以左右的。”

此外,明星艺人等公众人物发布的此类信息,一会儿是律师声明,一会儿是律师函,区别何在?据介绍,律师函针对的通常是特定对象,而律师声明则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比如林俊杰、潘玮柏的律师声明就是针对网民,而不是某几个特定的网络用户。

为啥曾经被频繁用来“以证视听”的律师函,如今在网友心中却“不灵”了?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一方面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升,越来越清楚律师函只是公众人物一方的说法而不是最后的结论;另一方面也是公众人物过于频繁使用律师函,甚至屡次“翻车”,导致这一法律文书公信力的下降。例如吴亦凡在被刑事拘留之前,也曾发“律师声明”称“启动法律追责程序”,甚至有明星艺人遇到批评就采用“律师函警告”,导致律师声明、律师函的公信力下降。

针对吴亦凡曾晒出的“无章声明”,一些律师明确表示,读完该声明,应该是其工作室所发:“律师函和律师声明都需要有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出具函件的律师本人签字或签章才正规。”

今后证明清白得靠警察?

遭遇诽谤后报警有用吗?当然有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去年杭州吴女士取快递时被人偷拍发到网上,造谣其私生活混乱一案,她报警后,警方最初就是对造谣的两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事后吴女士采取刑事自诉,进一步追责两名造谣者。今年4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在朱婷晒出的报案回执上,有这样一句话:“经核,该案为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对于诽谤罪的规定,该罪一般属于“起诉的才处理”。据法律界人士介绍,这意味着诽谤罪属于“刑事自诉”类,就像杭州的吴女士一样,要被害人自己到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因此,相比明星艺人们扎堆到派出所报警,朱婷的做法堪称“教科书级”:公证取证;报警被告知“该案为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后,就是“下一站法院”。

相比现实中的诽谤对象,一般人很难锁定网上造谣者的真实身份。因此井柏然方称,“由于无法确认造谣者的个人信息,律师表明无法在第一时间完成取证”,因此决定报警。

但事实上,《刑法》对此已明确: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也明确,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披露的信息,2019年就有34位明星起诉过网友侵害名誉权,怎么会无法确认造谣者信息就不能取证呢?

不要滥用“报警”权利

不过,诽谤罪同样有公诉模式——按照法律规定,诽谤罪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多名明星艺人被称涉及吴亦凡一案,如果幕后都是同样的人发布的信息,或许可以联合向公安部门报警。

“报警当然是包括明星艺人在内所有公民的权利,但司法资源属于公共资源,使用应更加谨慎。”对于明星报警维权,各方面看法并不相同。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不应滥用报警维权方式,认为名誉权受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认为构成诽谤罪可以刑事自诉。“相比在微博上发一则声明就是‘占用公共资源’,报警恐怕更是占用公共资源了。”

栏目主编:施晨露 文字编辑:简工博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图片编辑:苏唯

来源:作者:简工博

报警回执是立案了吗

王力宏事件愈演愈烈,在这场牵扯数人的“风波”中,by2也被牵扯其中。事情的起因还要从李靓蕾的爆料说起,当时她发布了一则长文,细数王力宏婚内出轨等一系列感情丑闻,其中一段描写,她透露了一位异性介入她和王力宏的婚内感情,行为不检点。






通过细节比对,网友猜测这位异性正是By2的成员yumi。舆论热议发生后,By2工作室现身否认这口“锅”,直言:“语言会杀人。”为了力证清白,By2工作室还晒出了一张报警回执单,希望警方帮忙主持公道。






受案回执存在诸多疑点?

但这张张回执单,却被网友们指出了诸多疑点。首先,网友表示受案回执单属于制式的法律文书,上面理应会有案件名称、联系电话、受案登记号以及立案时间。其次,By2的回执单上时间日期、下方扭送人后的标点符号都与一般的回执单不同。最后,还有网友发出疑问,表示By2将派出所名称打码的行为过于刻意。





就在这张报警回执单发出没多久,王力宏的前妻李靓蕾就公开喊话By2,让其告知一下警察的联系方式,她将要提供证据。这一句话无疑是实锤了By2成员与王力宏有染。






By2工作室所发的受案回执是真的吗?

我们首先撇开案件的真实情况,来看看这张受案回执是否真实。根据网友所说的格式问题,其实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只有参考模板,也都是这些是电脑文书,可真可假。因此,单从网友所列出的疑点,并不能说明这张警方出具的受案回执是假的。那么,这张受案回执表示警方已经立案了吗?



受案回执并不代表警方已经立案

受案回执是受害人或报警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做完笔录之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受案,受案后向报警人或被害人出具受案回执。公安机关受案后,会有一个初步侦查程序,初查结束之后,如果达到了立案标准,就可以立案,立案之后给报警人或被害人出具立案告知书,而不是立案回执。也就是说受案回执只是证明你报警了,警方也受理了,但是不一定保证会立案。只有立案告知书才证明警方立案了,有立案才会开始侦查。







温律说法:

受案回执只是表示警察接受了案件的受理,但是案件是构成违法还是犯罪还要调查才知道。如果经查符合刑事立案标准,警方则会向报警人或被害人出具立案告知书,而没有立案回执这一说。以上,今天的内容仅就受案回执和立案的区别进法律分析。最后,不管王力宏事件最后会如何收场,希望李靓蕾和三个孩子都能好好生活吧。



作者:温霏霏 律师
编辑:金毅 律师







报警回执是什么意思

“已公证,固定证据。已报案,请求追究刑事责任。下一站,人民法院。”

中国女排队长朱婷近日(11日晚)在其个人社交媒体贴出公证书首页和《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以后,宣布将至人民法院进一步维护自身名誉权。

一文激起千层浪。记者了解到,朱婷在8月11日委托律师至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田林派出所报警,反映在2021年7月19日至8月2日期间,有网民在网上对其故意造谣抹黑。经警方核查,该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已对律师进行告知。警方强调,接报回执单只是证明本公安机关已经接到报警人所报告的情况,不作其他任何证明。

何为“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朱婷的委托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明知这是自诉案件,为何仍选择报警?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向英就此详解朱婷名誉侵权案,并提出了普通人在网上被诽谤时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的建议。

报警表明自身态度,减轻谣言负面影响

在谢向英看来,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这份接报回执非常规范,“首先说明公安机关按规定进行了核查,告知报案人不属于公诉案件,其次明晰地指出自诉案件的办理流程,让朱婷和委托律师知道下一步应该怎么处理。”

接报回执上提到的“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诉讼自诉案件中的一种,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前者指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行搜集证据,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公诉案件则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谢向英说,自诉案件对证据要求比较高,需要明确诽谤人,搜集证据也需要不少时间。“目前尚不清楚朱婷固定了何种证据或起诉何人,但是从回执来看,应该是名誉类的侵害案件,刑法上涉及的罪名可能是诽谤罪”。

此外,朱婷的委托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应知道这属于自诉案件,为何还选择报警?对此,谢向英提供了他的观点——作为中国女排的队长,朱婷是公众人物,抹黑朱婷也对中国女排有一定影响,法律同时规定了因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不属“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同时,报警也是朱婷表明自身态度,减轻谣言负面影响的一个窗口。

批评还是诽谤,网上发言合法边界在哪?

“入罪成本越来越低,后果越来越严重,告诉才处理案件立案比较难”,随着互联网日益融入生活,谢向英发现名誉侵权案件呈现出上述特点。过去诽谤他人要在公共场合散播,而今躲在虚拟网名后面用手机打字,就可带来百上千万的阅读量,给受害人身心造成巨大影响。

因此,一些公众人物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或发布律师函,或寻求公安机关调查与保护。

然而也有网民提出,如果在网上说一两句批评的话语,就有收到律师函甚至遭公安机关调查的风险,那么在网上发声的合法边界在哪里?

“对公众人物批评建议是可以的,但是发表意见时决不能无中生有。”谢向英认为,互联网给所有人提供了发声的平台,但是任何人决不能利用网络肆意发表违法言论,其底线在于要基于客观事实发声,一旦被证明捏造事实诽谤、恐吓他人,毫无疑问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普通人在网络上被诽谤,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谢向英建议,首先要做的是固定证据;如不愿去法院起诉,可出具律师函,与对方交涉要求删除相关言论;如选择起诉,可向相关网络信息平台获取对方个人信息,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互联网服务商有义务提供信息的责任。

作者:周辰

编辑:王宛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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