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方某系方某某与其前妻王某某的女儿,孔某系方某某的母亲。2010年4月,方某某取出王某转到其卡内的207 000元,并于同日汇给张某之妻李某。次日,方某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张某以21万元的价格将位于滑县电业小区11号楼6楼东户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该房屋至今未办理房产证)卖给方某某,王某与方某某居住在该房屋。次月,王某与方某某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同年10月,方某某与王某登记结婚。两年后,方某某购买一辆将豫EXX一汽佳星牌小型轿车并登记在其名下。自方某某因病于2014年1去世后,房屋一直由王某居住,车辆也一直由王某使用。该武汉合同案中方某、孔某于2014年9月申请对该房屋的现状价值进行评估,鉴定意见为:该房屋价385 454元。方某、孔某于2015年3月申请对该小型轿车现状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公司鉴定意见为:该房屋价25000元。另,该武汉合同案中方某某在去世后由其近亲属所享有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待遇尚未办理相应手续且该费用尚未支付。该武汉合同案中孔某、方某以房屋、车辆和方某某去世后应报销的医疗费和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均由王某占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分割房屋、车辆及在报销的医疗费和保险公司的理赔款。
该武汉合同案中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买受人对房屋享有除处分权以外的占有、使用、收益的财产权利。在家庭财产继承纠纷中,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房屋处分权以外的占有、使用、收益的财产权利,未能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房产,当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权利,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在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款的,是被继承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有合同纠纷可与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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