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借贷规定)。核心的变化内容主要有两个:
第一个是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这句话关键在后半段,主要意思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就是说,以后借钱放贷,利息不能超过借款当月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相比旧的借贷规定,受司法保护的贷款利率上限明显降低了很多,而且每个月将随着LPR的变化上下浮动。
举个例子,按照旧的规定,如果A在2020年7月21日向B借款100万,约定每个月的利息为2%,到了2021年7月20日,B要向A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124万元,而且这样的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按照新的规定这样约定就不合法了,因为新规规定最多只能依据央行每个月20日公布的LPR数据乘于4计算利率。以 2020 年 7月 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 15.4%。也就是到了2021年7月20日,只需要归还115.4万就可以了,多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这个LPR是变化的,央行每个月都会公布当月的LPR数据。从2019年8月20日央行开始实行LPR制度以来,一年期LPR先后调整了5次,分别是:2019年8月20日从原来的4.31%调整为4.25%,2019年9月20日调整为4.2%,2019年11月20日调整为4.15%,2020年2月20日调整为4.05%,2020年4月20日调整为3.85%。
最后还要注意一点就是,确定LPR的时间要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准,这个数据一旦确定下来即贯穿合同履行的整个生命周期。
第二个是借贷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说来正巧,下午接到一位老战友的电话咨询。老战友2015年退役后回家创业,去年急于用钱借了两笔网贷,随后就遭遇到了“断头贷”“砍头息”等常见的套路,这个月本金已经还完了,利息也还了超过24%,剩下的他怎么算都觉得不合理。但是追债的到处打电话骚扰他自己和亲戚朋友,问我该怎么办。当时我给他提了两条建议:
第一是尽快还。因为借的钱毕竟不多,犯不着走诉讼程序。打官司不仅要预交诉讼费、律师费,还会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不少的麻烦。毕竟那些网贷公司不是吃素的,追债手段远远超出常人的想象。犯不着为了这点钱每天提心吊胆。
第二是继续“拖”。因为这个贷款利率本身确实是不合理的,不仅超过了新规规定的合同成立当月LPR的4倍,甚至远远超过了旧规定的24%。更为重要的是,从即日起,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按照新的规定确定受保护的最高利息,即不能超过当月LPR的4倍。粗算下来,老战友如果继续还下去,还的钱将大大超过司法保护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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