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最高院修改了关于处理民间借贷问题的法规,这个新颁布的法规在以往处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基础上结合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的一次较大的修改,这也是为了更好的适应我国现行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更好的保障我国民间借贷体系的健康运作。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新修订的法规对于处理民间借贷案子中未约定利率时的处理方法。
处理民间借贷时争议点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但是不是所有的民间借贷都会在借条上注明借款的利率,那么针对这种情形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处理呢?原法规曾明确规定,如果民间借贷问题既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也没有约定超过借款期限的利率那么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有权主张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年利率的6%支付利率,这个规定也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认可。但是最新颁布的法规对于这个问题做出了新的变动规定,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了还款期限,并且没有约定借款利率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债务人逾期归还借款的违约责任,这个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保护的。这个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于民间借贷问题的保护,进一步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是我国法规改革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因此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签订借条时没有约定利率的话就不能像之前规定的那样主张逾期还款之后6%的年利率,而是基于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也更符合法理,使得债权人的损失计算更加全面不再局限。
以上就是新规对于民间借贷未约定利率情形的处理方法,希望大家熟读新规,更好的理解新规。欢迎大家就上述问题与我交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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