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组织卖淫罪一案取保候审,组织卖淫怎么取保候审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潘思然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黄某于2018年3月12日入职益康堂沐足,担任部长一职,月薪为3000元以及200元的全勤奖。其担任的部长职务岗位职责为接待客人。案涉场所的技师服务顺序属于自动排班,黄某的职责仅包括就技师的上班以及考勤情况进行记录,例如技师请假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均由经理负责。2018年4月15日,黄某领取了第一个月的工资约为2200元,2018年4月18日,黄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黄某。团队律师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组织卖淫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首先,李某作为部长的岗位职责并没有招募、雇佣技师等事项,其在案涉场所的考勤工作系一项正常的管理制度,且其的工作内容限于经理指示,对卖淫技师没有安排的权利。其次,黄某仅领取了正常的工资,未从卖淫活动中获利。最后,黄某系初犯,其社会危害性较低。经向公安局提出上述法律意见,最终对黄某予以释放。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要求行为人可以对卖淫人员加以安排、调度,使卖淫活动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组织对象为3人及以上。本案中,黄某作为部长的工作内容系对员工的出勤、请假等考勤情况做记录,且员工请假仍需由黄某报备,由经理批准,黄某对员工的工作内容没有自主安排的权利,其行为不属于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黄某的行为系正常工作职责。团队律师向公安局递交了法律意见,黄某最终得以取保候审。

【案例评析】

本案中,黄某作为普通员工依据经理指示负责员工考勤记录的工作,对员工的上班时间没有自主安排的权利,其并无组织卖淫的行为,着重从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论述黄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方可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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