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以黄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对其拘留,检察院以组织卖淫罪对其提起公诉。如定为组织卖淫罪则按照法律规定五年起步刑期。
【办案经过】
在法院审判阶段,团队律师以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作为辩护点,通过分析两罪之间的区别、构成要件与结合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在案证据,出具辩护词,最终成功改变本案定性,法院仅以较轻的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一年半有期徒刑,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最好的结果。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团队律师通过制定以打成量刑较低的罪名为辩护策略,最终法院成功采纳团队律师的辩护意见,成功将本来5年起步量刑的最终轻判1年半有期徒刑。
【案例评析】
本案中,通过会见后发现黄某在犯罪构成上与另一罪很相近,且团队律师发现该罪量刑更低,更有利于当事人,最终通过团队律师的不断努力,成功让法院采纳团队律师意见,为当事人争取了轻判的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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