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组织卖淫罪一案5年以上轻判至1年2个月,组织卖淫者判刑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安妍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五个股东一起承包某沐足阁经营酒店客房及沐足业务,嫌疑人在其中拥有股份,后沐足阁因涉黄业务被查,各股东及相关员工均被拘留。

【办案经过】

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多次会见嫌疑人了解情况,并分析全部卷宗,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对沐足阁存在涉黄服务知情,本案所有指控被告人对沐足阁存在涉黄服务的证言都是推断性言论,且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被告人客观上没有参与沐足阁的经营管理,更未参与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且被告人的股东身份及占股情况存疑。本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经辩护律师多次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李某某若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经团队律师多次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案例评析】

本案团队律师介入时间较晚,接受委托时嫌疑人已经检察院批准逮捕,批捕后将近一个月家属才委托律师介入,团队律师经多次会见嫌疑人,认为本案指控其组织卖淫证据不足,庭审时团队律师认为应做无罪辩护,并立足于证据漏洞,提请法庭注意本案证据缺陷,最终实现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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