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是什么意思,应收账款债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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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有效期多久
在解决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应付账款等问题时,数字债权凭证产品在过程中就起到了一定作用。那么,数字债权凭证产品具体是如何设计的?本篇文章里,作者总结了数字债权凭证的优势、及产品框架等方面,一起来看一下。
数字债权凭证产品是解决核心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应付账款,以核心的主体信用作为依托,银行给核心企业进行授信,得到总体授信授信后,核心企业开立凭证给供应商。供应商可拿着凭证进行融资或转让给其他企业。
数字债权凭证交易结构
二、数字债权凭证优势1. 无追索权与利率低利用核心的信用作为担保,供应商持有凭证进行融资时,利率相比于普通银行产品利率较低,融资金额较高。并且一旦银行接受这笔债权,供应就与这笔业务无关,一旦核心企业违约未兑付给银行,与银行无关。
2. 可拆分和可流转数字债权凭证与传统的应收账款(或传统商票、银票)相比,可以任意拆分成多个凭证进行流转,没有任何的限制,同时可以根据不同的场景进行融资或转让等操作,实现多个参与方之间的交易和清算。
3. 高效数字债权凭证可以通过数字化技术实现快速、高效的交易和清算。在数字债权凭证的平台上,可以实现自动化的交易流程,避免了传统交易方式中的人工干预和操作时间,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
4. 可追溯数字债权凭证可以通过数字化技术实现可追溯性,确保每一次凭证流转和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在数字债权凭证的平台上,可以实现对交易数据的全程追踪和监控,避免了数据篡改和虚假交易的风险。
5. 安全数字债权凭证可以通过数字化技术提供高度的安全性保障,保护交易数据的安全和隐私。在数字债权凭证的平台上,可以采用先进的加密算法和安全认证机制,避免数据泄露和非法访问。
三、产品框架设计数字债权凭证平台设计的是SaaS,核心企业就是租户,以核心企业为主导,链接其供应商。平台定位是协助核心企业构建整个供应链金融体系。
整个产品体系分为最上层外部API网关层、业务层、底层通道层。
API网关层提供相关的API接口给核心企业系统进行调用,相互数据进行传输。主要是部分核心企业数字化程度较高,需要将债权凭证系统与核心企业相关的ERP、SRM、OA等平台进行对接。
业务层主要给核心企业、供应商、运营方(部分代运营渠道)进行使用,管理相关的企业信息、项目配置、凭证等模块。 其中项目配置根据不同的核心企业和资方要求进行相关个性化配置。抽取常见通用的需求形成配置模块,适配不同的个性化需求。
底层通道主要相关的资金通道、电子签章、支付通道等通道相关的管理,这部分的有些通用的功能可以提供给其他业务系统使用,比如电子签章与OCR识别等功能。
四、相关业务流程1. 凭证开立流程凭证开立主要是核心企业开立凭证给最初始的一级供应商,供应商在接收凭证后上传相关的合同、发票等贸易资料,这部分贸易资料也可以由核心企业上传。 供应商上传后由平台运营人员进行相关数据审核,审核的目的是防止后续融资阶段出现错误或虚假的信息。
PS:OSS端即SaaS的运营端。
凭证转让是可以在1-N级供应商之间有支付需求的时候,可以进行相互转让,让供应商的应收应付都可以双出表(资产负债表)。转让过程可以分为全部、部分转让。根据实际贸易金额转让即可。
凭证融资是供应商拿到凭证后,急需要现金,但是凭证未到兑付日期,所以供应商会拿着凭证进行融资操作,支付相关的利息后获取资金,最后由核心企业兑付给资金方。 相当于供应商是将核心开出的欠条进行转让给资金方了。
数字债权凭证产品的出现,一方面解决了供应商与核心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另一方面也解决了银行等资金方的资产配置问题。核心企业通过将自身的信用转化为数字债权凭证,实现了自身的现金流优化。
供应商通过持有和流转数字债权凭证,享受到了低息融资和高效交易的好处。资金方也通过参与数字债权凭证市场,实现了资产的多元化配置。
专栏作家
LQM,人人都是产品经理专栏作家。多年的支付结算、供应链金融产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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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债权凭证
近日,
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
出借人提供的
并非借据、收据、欠条等
能明确记载双方借贷关系的债权凭证,
而是房屋买卖合同。
在借款人未出庭答辩的情况下,承办法官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甘某与黄某系朋友关系,黄某因离婚需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给前妻,故向甘某借款10万元。甘某要求黄某提供担保,双方遂于2020年6月9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黄某)自愿将其所有的XX大厦1111号房屋转让给乙方(甘某)并在签定本合同当日付壹拾万元(¥100,000元)定金作为第一期房屋买卖款。”黄某于签订合同当日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于甘某保管,该证书上记载房屋为黄某与其前妻共同共有,并出具《收条》一张给甘某。《收条》载明“今收到甘某来买我XX大厦1111号的房屋第一期房屋买卖款现金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后黄某没有按双方的约定偿还借款10万元,甘某多次催促,黄某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还款,故甘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偿还借款10万元。被告黄某未到庭也未做答辩。
法院审理
原告甘某与被告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主张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黄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对该主张答辩的诉讼权利,应当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甘某与被告黄某签订合同后仅支付10万元给被告黄某,其后双方未继续履行合同的其他条款,因此从合同的订立以及履行的综合情况看,原、被告系以房屋买卖的形式达成借款合意,应定性为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债务应当予以清偿,原告甘某已经支付了借款100,000元本金给被告黄某,现被告黄某未予以归还,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某于案件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甘某借款本金10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表现形式多样,实践中往往存在双方当事人虚构交易标的进行交易的情形。本案是一起形式上为买卖合同纠纷、实际上为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审理此类案件需审查合同的效力,判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具有一致性,可能存在两种情形:
一是形式上的合同虽然是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并非另一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则可能涉及合同被撤销(重大误解)或不成立;
二是形式上的合同都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相对人知道表意人之真意,则要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断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从交易习惯来看,时隔四年原告仅向被告支付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一期房屋买卖款100,000元,被告就把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交给原告,至今原告未支付剩下的房屋买卖款,也不主张继续履行该合同以实际获得房屋所有权或解除合同,与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不相符,原被告签订合同的目的并非是进行房屋买卖;从合同履行行为来看,合同于2020年6月9日签订后,原告和被告均未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双方之间仅存在一笔100,000元资金流动,并未继续履行合同其余条款。
综上,双方当事人只具有房屋买卖合同的外观形式,无买卖合意,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借款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以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基础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避免产生纠纷时主张权利遇到法律上的困难,增加维权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作者:肖春露、陆金晖
综合:宾阳县法院、广西高院
来源: 山东高法
数字债权凭证
在借款人未出庭答辩的情况下,承办法官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甘某与黄某系朋友关系,黄某因离婚需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给前妻,故向甘某借款10万元。甘某要求黄某提供担保,双方遂于2020年6月9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黄某)自愿将其所有的XX大厦1111号房屋转让给乙方(甘某)并在签定本合同当日付壹拾万元(¥100,000元)定金作为第一期房屋买卖款。”黄某于签订合同当日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于甘某保管,该证书上记载房屋为黄某与其前妻共同共有,并出具《收条》一张给甘某。《收条》载明“今收到甘某来买我XX大厦1111号的房屋第一期房屋买卖款现金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后黄某没有按双方的约定偿还借款10万元,甘某多次催促,黄某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还款,故甘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偿还借款10万元。被告黄某未到庭也未做答辩。
法院审理
原告甘某与被告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主张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黄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对该主张答辩的诉讼权利,应当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甘某与被告黄某签订合同后仅支付10万元给被告黄某,其后双方未继续履行合同的其他条款,因此从合同的订立以及履行的综合情况看,原、被告系以房屋买卖的形式达成借款合意,应定性为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债务应当予以清偿,原告甘某已经支付了借款100,000元本金给被告黄某,现被告黄某未予以归还,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某于案件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甘某借款本金10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中,从交易习惯来看,时隔四年原告仅向被告支付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一期房屋买卖款100,000元,被告就把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交给原告,至今原告未支付剩下的房屋买卖款,也不主张继续履行该合同以实际获得房屋所有权或解除合同,与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不相符,原被告签订合同的目的并非是进行房屋买卖;从合同履行行为来看,合同于2020年6月9日签订后,原告和被告均未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双方之间仅存在一笔100,000元资金流动,并未继续履行合同其余条款。
综上,双方当事人只具有房屋买卖合同的外观形式,无买卖合意,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借款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以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基础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避免产生纠纷时主张权利遇到法律上的困难,增加维权风险。
法条链接
作者:肖春露、陆金晖 来源:宾阳县法院、广西高院 编辑:石慧
这样的微信聊天记录作证据更充分
融合e链电子债权凭证
自2015年中企云链推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以来,经过10年,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已逐渐从一个供应链金融产品变成了一个“行业”,目前已形成了核心企业(及核心企业旗下各类机构)、金融机构、第三方机构及区域型四大类型供应链金融平台,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范围内已上线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平台或已超过600家(包括部分SaaS旗舰店模式),年服务规模或已突破5万亿元。
随着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77号)(简称《77号通知》)及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一系列自律规则,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在迎来统一监管、规范发展的同时,相信电子债权凭证市场格局将会迎来大的变化,特别是自律备案、信息备案及运营成本的提升或将促使一部分自建平台逐步向第三方平台进行转换。
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应收账款电子凭证领域已涌现出多家万亿级平台、数十家千亿级平台和近百家百亿级平台。
01 万亿级平台:多家万亿级平台
中企云链-国内首家确权规模突破万亿的平台。数据显示,中企云链平台成为国内首个确权应收账款累计金额超过了1万亿元人民币的独立数字应收账款确权平台(于2023年5月)。而在不到20个月之后的2025年1月,平台确权规模已达2万亿元人民币。至此,中企云链已发展成为国内应收账款电子凭证领域发展规模最大、生态最为多元丰富的供应链金融平台之一:在资产侧,截至至2024年底,中企云链平台共连接6,601家核心企业、546,413家链属企业。在资金侧,平台已链接3,574家金融机构。依托生态建立的“高竞争壁垒”,云链不打“低维价格战”,坚守行业竞争底线,中企云链成为国内该类业务少有的盈利者:数据显示,2024年,中企云链营收达到9.91亿元,税前利润更是超1.8亿元。
金网络-央企背景的首个万亿级第三方平台。截止2024年4月,航信平台已累计服务产业链结算逾7000余亿元,提供融资服务逾2300余亿元,合作各行业链主企业2200余家,服务企业客户超过110,000 余家,已实现跨越式发展服务各行业领域。
简单汇-持续高速增长的南方第一平台。小供注意到,2024年年内,简单汇业务持续保持高增长:平台交易规模同比增长52%,促成融资规模突破4400亿元,供应链票据业务亦连续多年受到票交所表彰。
来源:简单汇
2024年12月,简单汇海外金单系统(越南金单)上线,年内,简单汇还成功落地天津自贸区支持下的首笔金单业务。2024年2月28日,简单汇成功落地首笔弱确权自营银单业务,通过银单即通过简单汇搭建的银单系统平台,实现购销双方在线贸易确真,企业全线上发起融资申请、签署相关合同。
建信融通-建行系平台,股东协同行业领先。建信融通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中国建设银行联合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发起设立的互联网供应链信息服务公司。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 2.4 亿元。
迪链-强大产业生态,规模节节攀升。2018年11月, “迪链”诞生,2022年01月,“迪链”开立规模破1000亿,2022年08月,“迪链”开立规模破2000亿,2023年01月,迪链”开立规模破3000亿,2023年05月,迪链”开立规模破4000亿。
02 千亿级平台:十余家千亿级平台
中铁建“铁建银信”:首家千亿央企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截至2021年9月1日,铁建银信平台自2017年9月1日上线以来,通过金融科技创新,不断为主业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全线上供应链金融服务,累计为产业链上下游60000余家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在近3000亿交易规模中,实现了零逾期和零不良。
国家电投-融和E链突破2700亿元:自电投云链平台运营五年来,有效盘活了产业链资金流转,已链接金融机构20余家,业务规模突破2700亿元
电建融信-规模突破1200亿元:中国电建供应链金融共享服务平台于2018年11月16日正式上线,2024年运营已满六年。六年间,平台注册用户累计3万余家,电建融信累计开具规模超过1200亿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累计超过700亿元,各类ABS业务规模累计超800亿元。
南网E链-突破1100亿元。截至目前,南网e链供应链金融平台已累计交易规模突破1181亿元,融资规模突破640亿元。
欧冶通宝-突破6000亿元。截至2021年1月底,交易规模超1051亿元,累计向2600多家中小企业签发通宝逾695亿元,融资成本最低可至3.25%,最小单笔融资仅3800元。
中电惠融-突破1000亿元。截至2024年11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旗下由中电惠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简称“中电惠融”)牵头并建设的供应链金融平台交易规模达到942亿元,达到千亿级交易规模体量。
美的全链融:规模突破4000亿。2023年1月13日,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应邀入驻美的金融旗下全链融平台。2023年1月28日,全链融平台成功促成某制造企业与农行在线达成首笔电子债券凭证(美易单)项下融资业务。全链融平台的核心产品之一美易单即数字债权凭证,据了解,截至到2023年12月,全链融平台用户突破10万家,交易金额超过3800亿元,融资金额超过2000亿元。
徐工融票-突破1000亿元。截至2023年四季度,徐工集团旗下徐工融票供应链金融平台,交易规模已突破1400亿元,融票流转层级突破10级。与此同时,平台持续致力于构建“开放、共享”平台,平台已接入包括徐工保理、徐工财司、建行、交行、农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江苏银行等9家资金方,累计融资规模突破200亿元。
此外,包括格力融单、河钢铁信、宁德时代、奇瑞瑞轩等多个平台或也已突破千亿规模体量。
03 百亿级平台:数十家百亿级平台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包括山东钢铁舜信、山东港口港e单、金风云信、上汽赛克、中交e信、华发供应链金融平台、中化保理供应链金融平台、河北交投融信、南京钢铁鑫现通、顺丰汇才链、三一金票、陕汽卡信、中国中铁、华能能信、安徽建工安信、中建融筑星券、云建投保理供应链金融平台、湖北联投“联链通”、三一金票、湖南建投“湘票”、广西交投e信、湖北交投“楚道E信”、首钢集团“京票”、中国兵器中兵保兑单、中交疏浚供应链金融平台、华电供应链金融平台等数十家平台突破百亿级规模。
小供认为,随着监管趋严,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将呈现出“减量提质”“开放化”等发展趋势。
一是,减量提质,第三方平台或收益。这几年的竞争已将这类产品的价格打到极低,多数平台本来就存在“独立生存难”的问题。同时,平台的规范、合规要求提升的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各类平台的运营成本:平台规模小、运行边际成本高的平台不仅难以满足协会的自律备案要求,更难以满足持续高质量运营的需要。
在未来市场格局上,或有部分本地化平台将主动退出市场。特别是对于核心企业而言,如果没有足够的业务支撑或丰富的其他业务场景进行平衡,选择包括中企云链、金网络、简单汇、建信融通(凭证领域的四大龙头)等独立供应链金融平台的SAAS定制模式(也称“旗舰店模式”“贴牌模式”)或将成为上上之选(电子债权凭证市场大变局!| 千万不要选这类机构!)。
二是,开放共享,生态化发展。在资金端、资产端开放能力决定生态能力,生态能力决定竞争优势,同时,在产品侧,以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平台为基础,加载供应链票据、脱核供应链金融产品,丰富供应链金融发展模式,提供直达供应链企业的供应链金融产品也将成为重要发展趋势。
附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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