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和著作权是一回事吗,版权和著作权完全相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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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和著作权的区别
近几年,短视频行业用户和市场规模持续增长。行业的迅速发展也引发了新的矛盾和冲突,一些短视频用户将影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等画面进行任意剪辑、切条、搬运等行为频发,引发了一系列侵权问题和纠纷,也制约了短视频行业的长远发展。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报告》,全面梳理了北京互联网法院自建院以来涉短视频的著作权案件,通过分析案件特点及成因、总结裁判要点及规则,为规范化解此类纠纷、引导短视频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指引。
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报告介绍,自2018年9月9日至2022年2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2812件。案件呈现四个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收案量增长潜力大。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收案数量逐年增加、增幅明显,特别是2021年以来,长短视频之争日渐激烈,相关案件数也有较大增长。二是涉诉主体范围广泛,以长短视频平台为主。从起诉主体看,原始权利人起诉的有682件,包括网络文章作者、短视频博主、短视频拍摄主体等;通过许可协议等获得权利的继受权利主体起诉的有2130件。从被诉主体看,起诉短视频平台的有899件,起诉网络用户(包括短视频平台用户及公众号运营主体等其他网络用户)的有1449件。三是被诉侵权形式复杂多样,切条、搬运类侵权居多。案件中,被诉侵权行为仍以复制型侵权为主,共2633件,包括切条长视频、搬运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四是案件类型化程度较高,争议焦点同质化明显。一般而言,短视频用户的切条、搬运行为不是偶发行为而是系列行为,容易形成批量案件。
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呈现上述特点的原因,与短视频产业的发展情况、短视频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特性等因素密切关联。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短视频产业迅速发展,与其他产业相互竞争并融合。短视频产业迅速发展,与其他行业深度融合,短视频应用场景不断拓宽,与其他网络文娱产业争夺流量,引发竞争和冲突,导致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二是直接侵权主体分散且隐蔽,权利人倾向于起诉短视频平台。对短视频平台内的侵权行为,权利人更倾向于将短视频平台作为起诉对象,且往往针对同一短视频平台内不同用户上传的侵权短视频向短视频平台提起批量诉讼,主张短视频平台对侵权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三是短视频制作者著作权保护意识不足,导致短视频侵权行为频发。短视频创作门槛低,普通公众均可以成为短视频的制作者。部分短视频制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利用他人已有作品制作短视频时,往往不会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中的疑难问题
报告归纳了短视频著作权案件中的疑难问题。短视频创作灵活、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新类型的创作和传播行为层出不穷,不断给司法审判带来新问题和新挑战。
新型创作成果的客体属性认定存在争议
如何区分短视频作品及短视频制品存在争议。短视频内容丰富、类型广泛,既有专业机构通过脚本撰写、专业运镜、镜头剪辑等制作的具有较高独创性的短视频,亦有普通网络用户对已有事物进行单一角度拍摄形成的单纯录制类短视频。前者构成作品已基本达成共识,后者属于视听作品还是录像制品,仍有待个案认定。在认定短视频构成视听作品的前提下,如何对其进一步归类存在争议。新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并适用不同的权属认定规则,但上述作品的区分标准有待明确,理论争议也较大。某些新型创作成果的性质亦有待明确。例如,利用延时摄影技术拍摄的画面、GIF动图、短视频模板等从表现形式看均为连续画面,是否可以纳入短视频的范畴从而被认定为视听作品或录像制品加以保护仍存在争议。
新著作权法背景下短视频的权属认定规则有待明确
与传统影视剧作品不同,短视频的署名规则尚不成熟,通过署名推定短视频著作权归属存在困难。在将短视频认定为其他视听作品的前提下,如何查明短视频的权利归属存在困难。依据新著作权法的规定,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适用“当事人约定优先、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制作者”的规则。这一权属认定规则适用存在困难。根据创作模式,短视频可分为用户生产内容(UGC)、专业生产内容(PGC)、专业用户生产内容(PUGC)等,不同类型短视频的参与创作主体具有很大差异,哪些主体有权就短视频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哪些主体属于短视频的制作者,有待进一步明确。
重塑短视频平台注意义务引发较大争议
通知-删除规则适用受到挑战。目前,已有法院在个案审理中要求短视频平台在删除平台内已有侵权内容的基础上,对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过滤和拦截,实质上让短视频平台负担起主动发现侵权行为的责任。与传统避风港规则下由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相比,此种模式能够获得更优的知识产权保护效果,但其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仍有待进一步讨论和完善。
短视频平台的新业态和新模式对其注意义务的认定产生影响。在混业经营的新模式下,短视频平台既为短视频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也以各种方式广泛参与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短视频平台对短视频内容的控制力和影响力逐步增强,其注意义务亦应予以相应增加。
著作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更加凸显
短视频创作取材广泛、方式灵活,加之短视频创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在短视频领域著作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现象更为突出。一方面是物的所有权与物品上所载作品的著作权之间的冲突。例如,使用自行购买的正版玩具拍摄短视频并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涉及玩具所有者对物权的行使以及玩具上所承载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冲突问题。另一方面是著作权与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的冲突。例如,在公共场合拍摄短视频会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肖像,而要求短视频创作者事先征得许可又缺乏可行性。
妥善化解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对策建议
涉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高发,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影响短视频行业的长远发展,应当成为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的治理重点。报告提出,法院作为司法裁判机关,负有化解侵权纠纷、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职责。但司法是在侵权发生后对权利人的事后救济手段,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解决应重在预防,需要司法及行政机关、集体管理组织、长短视频平台、短视频创作者等有关主体共同参与,形成系统性解决路径,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推动短视频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树立规则、参与治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
首先,短视频是新兴行业,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具有新颖性和复杂性,审理规则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规则的树立,为妥善化解纠纷、规范短视频行业发展提供指引,也为相关法律规则的修订和完善提供依据。其次,应当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同治理。建立针对短视频领域的“行政—司法—行业”协同机制,共建良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生态。一方面,依托法院与北京市版权保护中心联合创建的“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鼓励短视频创作者对短视频权属、授权情况进行数字备案,解决短视频署名不清晰、权属难认定的问题。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北京市长短视频公司、大型互联网公司聚集的优势,倡导平台共治共建,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强化短视频平台责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一方面,短视频平台应当加强监管。一是对内容进行分类管理,强化平台对侵权属性明显、平台控制力较强、平台直接获益等类短视频的监管义务。二是加强对平台用户的监管,对持续、反复侵权的用户,应当采取限权、封号等措施,有效避免重复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短视频平台应当成为连接作品权利人与使用人的纽带,有效整合音乐、图片、视频等资源,构建先授权、后使用、再付费的著作权授权分发体系,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发挥集体管理组织作用,推动构建著作权多元许可市场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著作权流转过程中扮演连结双方、促成交易的角色,对构建著作权授权交易市场具有重要作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探索网络著作权交易新路径,促进作品的使用和传播,更有力地激发创作者的创作动力,减少著作权争议的发生。一是与短视频平台、MCN机构广泛开展合作,以向短视频平台事先集中授权代替向短视频创作者事后分散维权。二是充分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技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进而增加作品利用效能和权利人收益。
引导短视频创作者提高权利意识,减少侵权行为发生
短视频创作门槛低,普通公众均可以成为短视频的创作者。提高短视频创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对于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发生尤为重要。法院、行政主管部门、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均可以依托短视频平台,向短视频创作者进行普法教育,普及著作权保护知识。短视频平台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司法案例、行政监管要求等,针对多发常见的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专项治理,指导用户规范短视频创作行为。金灿
来源: 经济参考报
版权和著作权的关系
如何预防版权“碰瓷儿”?
关于著作权,您需要了解这些问题
近来,由“视觉中国事件”引发的版权话题热度不减。作者和读者产生了一种担忧——被不良公司或个人“恶意维权”“勒索式”维权该怎么办?这种版权“碰瓷儿”不仅破坏了来之不易的版权生态环境,还伤害到了创作者的切身利益。
在版权意识不断深化的今天,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尊重创作者劳动果实已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当然,这个事件也提醒我们,真的要做到不侵权、不侥幸,加强自身的原创能力。比起图片版权,文字著作版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关系更为密切,为此,《工人日报》记者专访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为我们解读著作权的相关问题。
问:版权和著作权是什么关系?一本书的版权是归作者所有还是出版社所有呢?
答:版权也称著作权。都是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 依法对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权人(权利人)。一般情况下,创作一本书或一篇文章并署名的作者、作者集体或机构就是著作权人,版权归他所有。还有一种情况,如教材、词典一类,是由出版社或者相关机构投资并组织人力开发撰写完成的,那么这个版权应该归这个机构。有些文化公司投资组织开发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会拥有著作权。
此外,作者如果是接受他人或机构的委托,与其签署委托创作合同,言明只需要署名权和一次性获酬权,那么该作品的完整版权则都归属该委托人或委托机构。
没有继承人,也没人接受遗赠的,版权也可能归国家。两人以上合作创作作品,版权一般归属于合作作者。
将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进行有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也会构成汇编作品,汇编人对这类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比如汇编选用多篇文字作品的教辅类图书。
问:著作权里包括哪些权利?
答:著作权包括人身权(精神权利)和财产权(经济权利)两大类,著作权法规定了17项权利。其中,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属于作者的人身权,保护期是没有限制的,即使作者逝世多年,这些人身权永远是作者的。而复制权(包括出版权)、发行权、改编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等财产权的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加逝世后50年。作者去世后,权利归属于他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问:一本书的封面及插图的版权归属谁呢?使用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插图作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它的版权属于作者。摄影作品的保护期是自发表之日50年。图书封面一般情况下是出版社自行设计,或委托设计公司进行设计,具体归属问题,则要看双方的合同约定,出版社一般都会约定封面设计版权归自己。如果对已发表、尚在版权保护期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进行再创作、改编演绎,也需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当然有一种情况除外,就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的话,这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可以先使用后付酬,不需要获得权利人许可,相关稿酬标准也有国家规定。
问:译作的著作权如何归属?
答:海外作品翻译成中文后,就构成了著作权意义上的翻译作品,是有版权的。一般情况下,中文译本版权是归翻译者的。还有一种情况,假如出版社购买了一部海外作品的版权,例如人民文学出版社引进的哈利·波特系列图书,他们委托马爱农姐妹进行翻译。那么这个中文版权需要人民文学出版社与马爱农姐妹进行约定。在这种情况下,版权通常归属引进方、出资方,也就是委托方,而非受托方。委托方和受托方在合同中对中文版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中文译文版权应该归受托方即译者所有。
问:如何界定抄袭和侵犯著作权?
答:《著作权法》第22条明确规定在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时,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发表作品;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能出版发行;将中国作品从汉语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等等,都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署名权等,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超出这12条的情况,都可能构成剽窃(原来著作权法有“抄袭”说法)。著作权法中不存在“致敬”这类的说法。另外,个人多年检验剽窃与引用的检测方法是,将被引用内容删除,自己的作品是否成立,被引用作品是否构成自己作品的实质或核心部分。
问:如果发生了著作权被侵犯的事件,如何合理维权?
答:维权的时候既可以自己进行交涉谈判,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这样的专业版权机构出面交涉,也可以直接进行法律诉讼。如果双方发生合同上的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版权和著作权是一个意思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有这么一条法律条文在,好像这个题目没什么可说的:版权和著作权既然是一回事,还有什么必要去分辨它们之间的区别呢?
但是,看看上面这部法的名称,是“著作权”法,可是主管全国著作权管理工作的国家机构,却叫做国家“版权”局。“版权”和“著作权”傻傻分不清楚,这中间有啥渊源呢?
但是自从印刷术发明之后,快速、廉价地复制书本在技术上成为了可能。书本生产成本的降低,终于下探到了民众的购买力水平,于是图书出版作为一个有利可图的行业,也便应运而生。
但是,当时又没有专利这样的制度,印刷术的技术并不能为某一家出版商垄断。无论是中国还是15世纪古登堡发明了金属活字印刷术之后的欧洲,出版商最怕的就是别人盗印自己出版的图书。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出版商选择向官府寻求保护。中国在南宋年间出版的书上,就可以看到“已申上司不许覆板”的声明。欧洲在15世纪的威尼斯,政府就向书商授予过印刷图书的特权。当时的官府也从这种权利保护的机制中发现了自己的诉求:可以顺理成章地审查待印的作品,控制新思想的传播。出版商获得的这种专有印刷、发行图书的权利,就是版权的最初形态。
中国虽然最早发明了活字印刷术,但是,长达700多年的历史中,占主流的印刷方式,仍然是雕版印刷。不管雕版印刷还是活字印刷,都是需要“版”的,所不同的,只是雕版印刷用的“版”是整块木头雕刻而成,活字印刷用的“版”是用活字拼版而成。所以,通过“版权”这个名词,就可以看出,这个权利最初是用来保护出版商利益的。
请注意,这一切都跟作者似乎一点边儿都不沾。
这种保护出版商利益、官府正好利用来钳制思想的“版权”概念,在17世纪下半叶,开始松动了。
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启蒙思想家,崇尚的是“人人生而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人之为人的权利得到凸显。人的权利体现在各个方面,出版方面的权利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欧洲的封建制度渐渐风雨飘摇,与王室相关的权利也随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出版商仍然援引之前的由王室垄断的印刷特权,也就是之前的“版权”。但是,代表资产阶级的议会,倾向于将图书的印刷发行权授予作者。这种动议,促成了1710年《安妮女王法令》的颁布。这项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它的重要意义就在于,规定了凡已经出版的图书,自法令生效之日起21年内作者有权重印该书;尚未出版的图书,作者享有28年的出版权。这就把之前被出版商垄断的权利交给了作者,承认了作者是版权的主体,有权支配和处理自己的作品。
从此,“版权”的概念渐渐变成了“作者的权利”,又逐渐变成了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
从版权到著作权的名称变化,体现了权利主体的变化,表明了社会越来越向尊重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方向发展,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版权和著作权的主要差别体现在是否对涉及到精神
来源:工人日报
如何预防版权“碰瓷儿”?
关于著作权,您需要了解这些问题
近来,由“视觉中国事件”引发的版权话题热度不减。作者和读者产生了一种担忧——被不良公司或个人“恶意维权”“勒索式”维权该怎么办?这种版权“碰瓷儿”不仅破坏了来之不易的版权生态环境,还伤害到了创作者的切身利益。
在版权意识不断深化的今天,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尊重创作者劳动果实已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当然,这个事件也提醒我们,真的要做到不侵权、不侥幸,加强自身的原创能力。比起图片版权,文字著作版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关系更为密切,为此,《工人日报》记者专访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为我们解读著作权的相关问题。
问:版权和著作权是什么关系?一本书的版权是归作者所有还是出版社所有呢?
答:版权也称著作权。都是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 依法对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权人(权利人)。一般情况下,创作一本书或一篇文章并署名的作者、作者集体或机构就是著作权人,版权归他所有。还有一种情况,如教材、词典一类,是由出版社或者相关机构投资并组织人力开发撰写完成的,那么这个版权应该归这个机构。有些文化公司投资组织开发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会拥有著作权。
此外,作者如果是接受他人或机构的委托,与其签署委托创作合同,言明只需要署名权和一次性获酬权,那么该作品的完整版权则都归属该委托人或委托机构。
没有继承人,也没人接受遗赠的,版权也可能归国家。两人以上合作创作作品,版权一般归属于合作作者。
将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进行有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也会构成汇编作品,汇编人对这类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比如汇编选用多篇文字作品的教辅类图书。
问:著作权里包括哪些权利?
答:著作权包括人身权(精神权利)和财产权(经济权利)两大类,著作权法规定了17项权利。其中,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属于作者的人身权,保护期是没有限制的,即使作者逝世多年,这些人身权永远是作者的。而复制权(包括出版权)、发行权、改编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等财产权的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加逝世后50年。作者去世后,权利归属于他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问:一本书的封面及插图的版权归属谁呢?使用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插图作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它的版权属于作者。摄影作品的保护期是自发表之日50年。图书封面一般情况下是出版社自行设计,或委托设计公司进行设计,具体归属问题,则要看双方的合同约定,出版社一般都会约定封面设计版权归自己。如果对已发表、尚在版权保护期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进行再创作、改编演绎,也需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当然有一种情况除外,就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的话,这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可以先使用后付酬,不需要获得权利人许可,相关稿酬标准也有国家规定。
问:译作的著作权如何归属?
答:海外作品翻译成中文后,就构成了著作权意义上的翻译作品,是有版权的。一般情况下,中文译本版权是归翻译者的。还有一种情况,假如出版社购买了一部海外作品的版权,例如人民文学出版社引进的哈利·波特系列图书,他们委托马爱农姐妹进行翻译。那么这个中文版权需要人民文学出版社与马爱农姐妹进行约定。在这种情况下,版权通常归属引进方、出资方,也就是委托方,而非受托方。委托方和受托方在合同中对中文版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中文译文版权应该归受托方即译者所有。
问:如何界定抄袭和侵犯著作权?
答:《著作权法》第22条明确规定在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时,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发表作品;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能出版发行;将中国作品从汉语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等等,都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署名权等,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超出这12条的情况,都可能构成剽窃(原来著作权法有“抄袭”说法)。著作权法中不存在“致敬”这类的说法。另外,个人多年检验剽窃与引用的检测方法是,将被引用内容删除,自己的作品是否成立,被引用作品是否构成自己作品的实质或核心部分。
问:如果发生了著作权被侵犯的事件,如何合理维权?
答:维权的时候既可以自己进行交涉谈判,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这样的专业版权机构出面交涉,也可以直接进行法律诉讼。如果双方发生合同上的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苏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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