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安某、金某(后三人另案处理),在东莞市长安镇火锅店吃宵夜喝酒期间,与同在该处吃宵夜喝酒的被害人黄某、胡某、余某发生争执进而升级打斗,期间李某某、李某、安某、金某持砸碎的酒瓶将黄某、胡某及余某等人刺伤。经鉴定,黄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胡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余某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案发后,李某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后仅李某某一人被公安抓获。
【办案经过】
该案从侦查阶段到法院阶段,都是团队律师代理的,同被害人一直沟通谅解赔偿的事情,后因被害人需要的价钱太高,一直谈不拢。到检察院的时候,我们提出了本案中视频可以明显的看出胡某所受损伤是李某的行为导致,并不是李某某某的行为导致,应当认定李某某为从犯。但检察院没有采纳我们的意见,对其量刑3年6个月。到了法院,团队律师坚持不懈的同被害人沟通,终于取得被害人谅解,也将李某某应当认定为从犯的理由重点论述并提供了类似案例,最后法院采纳团队律师意见,认为检察机关量刑过重,最后判决李某某1年3个月。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幅度。最终通过团队律师努力,通过对被害人取得谅解这一角度去出发,成功让法院成功做出轻判的决定。
【案例评析】
故意伤害罪是典型的故意犯罪,但是其加重情节通常表现为过失的心态,本案中团队律师从从犯、取得谅解等角度去为当事人制定辩护策略,最终在法院庭审阶段取得轻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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