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男子婚内强奸被判8个月
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有人可能认为他们之间是夫妻,这是他们自己的事,不够成犯罪,近日邯郸市磁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当地一男子在妻子提出离婚诉讼期间,强行与对方发生关系,因为遭到反抗未能得逞,结果构成强奸罪获刑8个月。
#案件情况
据了解,男子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为感情不和,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4月30日下午,被告人赵某酒后找到王某,趁机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王某竭力反抗且处于月经期,赵某强奸未遂。事后,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
#法官意见
主审法官认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处于分居状态,且王某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在此情况下,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王某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鉴于赵某与王某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孩子年龄尚小,王某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并提交了谅解书。随后,二人经调解离婚。通过庭审,被告人赵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强奸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笔者认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强奸罪的客体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性自主权;“婚内强奸”顾名思议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通常认为,两性相吸引,是婚姻关系成立的生理基础,而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也是维系婚姻关系的重要的纽带,合法的婚姻关系的成立,意味着对夫妻之间性生活权利的肯定。夫或妻互有要求进行性生活的正当权利,也同时有配合对方进行性行为的义务。但我国刑法并未排除以妻子作为对象的强奸罪,即强奸罪的主体包括丈夫。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婚内强奸行为被认定为强奸罪的情形大多发生在男女方处于离婚诉讼期间或基于某种协议而分居期间,男子强行与女方性交的行为。主要原因在于上述期间内已显示出男女双方欠缺维持婚姻关系和保持性关系的合意,并明显地证明了女性的性意向,这为认定婚内强奸提供了证据。本案中赵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强行与被害人王某性交,违背了王某的意志,将其行为认定为强奸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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