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作时间怎么填写,参加工作时间是第一份工作时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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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以什么为准
一、参加工作时间从什么时候算起
《劳动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决定》明确: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工人参加工作时间应为一般工龄的起始时间。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1992年7月23日)前招收的,以劳动者初次参加工作时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后至2008年1月1日之前,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招用劳动者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二、参加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
参加工作时间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计算工龄的方法:
1、连续计算法,
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
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由于国家压缩城市人口、精简机构、工厂停产等组织原因下放退职,以后重新参加工作的,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为下放退职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工龄由下放退职前的工作时间与重亲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全并计算连续工龄。凡属非组织原因退职,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退职前的工作时间一律不计算工龄。
三、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1、军队转业干部的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入伍时间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已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原军队干部也按此规定执行。
2、工人的参加工作时间的如何认定
《劳动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决定》明确: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工人参加工作时间应为一般工龄的起始时间。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1992年7月23日)前招收的,以劳动者初次参加工作时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后至2008年1月1日之前,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招用劳动者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3、关于下乡知识青年的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规定: 参加工作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算。档案中须有审批材料或能查找到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4、工人参加普通大中专院校考试上学毕业后重新派遣的,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正式工,以招工时间为准;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按照《关于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的函》(劳人干局〔1983〕14号)规定,“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
参加工作时间以交社保为准吗
人事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一直是困扰许多人的难题。 网络上充斥着各种说法,却鲜有准确且全面的解释。
实际上,认定方法并非单一,它与历史时期、就业形式以及社保制度密切相关。 招工登记表是早期国有企业招聘的重要凭证。
以招工登记表上的录用时间作为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依据,在计划经济时代较为普遍。 例如,1978年1月15日进入某国有工厂的张先生,其招工登记表上记载的录用时间便是其参加工作时间的证明。
这种方法的可靠性取决于登记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曾有军人经历的人员,其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则需要考虑入伍时间。
以入伍登记表上的入伍时间为准,但需注意扣除退伍后到正式参加工作的间隔时间。 假设李先生1975年入伍,1978年退伍,1980年进入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则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1980年开始计算。
这需要相关部门对入伍和退伍记录进行核实比对。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时期,下放通知单就成为了重要的证明材料。
以通知单上的下放时间为准,同样需要扣除下乡返城后到正式参加工作的间隔时间。 王女士1968年下乡,1978年返城,1982年就业,她的参加工作时间就应从1982年算起。
这种认定方法需要考虑当时的政策背景和个人经历。 临时工的工龄认定则较为复杂。
如果临时工在同一单位最终转为正式员工,则其参加工作时间可追溯到其担任临时工的时间。 反之,如果在不同单位辗转,则临时工期间的经历一般不被计入正式工龄。
例如,赵先生1990年在一家工厂做临时工,1995年转正,他的参加工作时间就是1990年。 但这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临时工身份以及在同一单位的连续工作经历。
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上记载的报到时间,通常作为其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依据。 报到证的真实性至关重要,它证明了毕业生分配就业的事实。
例如,刘先生1985年大学毕业,报到证上的报到时间为1985年7月1日,那么他的参加工作时间即为1985年7月1日。 这需要核实报到证的真伪和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社保统账结合后,情况发生了显著变化。 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员工招工不再需要劳动部门审批,因此即使人事档案中存在单位自行制作的招工登记表,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保缴费记录,社保部门也不会以此认定参加工作时间。
这直接导致了以前一些认定方法的失效。 以一位名叫孙先生的案例为例,他在1998年进入一家民营企业工作,企业内部有记载其入职时间的记录,但由于当时社保制度还不完善,没有缴纳社保。
按照之前的规定,或许可以根据单位内部的记录来认定其参工时间。 但现在,由于社保记录缺失,社保部门无法确认他的参工时间,这直接影响到他的退休金计算。
这突显了社保记录在现行工龄认定中的决定性作用。 另一位名为陈女士的案例则更具代表性。
她在2005年进入一家私营企业,公司内部有记录显示她从2005年开始工作,但由于公司没有为她缴纳社保,她的参工时间无法得到官方认可。 这说明即使有单位内部的记录,如果没有社保缴费记录作为佐证,也很难被官方机构认可。
陈女士的案例也体现了社保制度改革后,社保记录在工龄认定中的重要性。 社保记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社保统账结合之后,社保缴费记录成为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最主要的依据。 没有社保缴费记录,即使拥有其他材料,也难以有效证明参加工作的时间。
这提醒我们,要重视社保缴费,妥善保管相关凭证。 人事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方法,因时代背景和就业形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社保统账结合后,社保缴费记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准确了解相关规定,妥善保管相关资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参加工作时间怎么填写才正确
#人事档案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看了这个问题的讨论,基本上都没答到点子上,关于“人事档案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其实问的是统账结合前的工龄,也就是开始执行社保缴费,有个人账户之前,参加工作员工的工龄问题,这段工龄也称之为“视同缴费工龄”。
人事档案里,看参加工作时间,至少有这5种认定方式:
1、招工登记表这是最常见的认定参工时间方式,那个年代招工,都有《招工登记表》,上面记载有用人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以及劳动局招工盖章。看招工登记表上记载的录用时间,就是参工时间。
如果有招工登记表,员工在招工之前,有入伍记录,那参工时间应该从入伍时间开始计算,当然,如果退伍时间与招工时间之间有间隔的,认定工龄会剔除间隔那段年限。
知识青年下放农村,这是一个特殊年代的产物,记得劳动局曾组织过一次工龄认定,凡是有下放记录的,都算工龄。很多人档案里面都有知青下放通知单,通知单上记录的下放时点,可认定为参工时间。如果下放时间与招工时间之间有间隔的,认定工龄会剔除间隔那段年限。
很多人以为临时工不算工龄,其实有的临时工算工龄,但要具备一个条件,那就是员工在单位做临时工,并在同一单位转正,办理招工手续,这样的临时工,其参工时间以临时工入职算起。
但这样的临时工不算工龄,在一个单位做临时工,后来在另一个单位办招工手续,这段临时工不算工龄。
5、大中专生报到证以前的大中专毕业生,国家是包分配的,还解决商品粮户口,凡是大中专生到分配单位报到,都有一个报到证随档案,这个报到证也可认定大中专生的参工时间。
实行统账结合后,现在民营企业和私企招工,无需劳动局盖章审批,即使档案里有单位自制的招工登记表,如果没有单位给员工缴社保的记录,到时候认定参工时间,社保局也不会按招工登记表来认定。
参加工作时间是从毕业算起吗
导读
大学毕业后我们就渐渐步入社会参加工作,对于参加工作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但具体的还有一定的规定的,什么才叫参加工作的时间,是不是我们认为的招聘成功了就是参加工作了呢?
接下来由宋科伸律师为您解答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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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从什么时间算起
《劳动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决定》明确: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工人参加工作时间应为一般工龄的起始时间。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1992年7月23日)前招收的,以劳动者初次参加工作时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后至2008年1月1日之前,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招用劳动者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二、参加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
参加工作时间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三、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1、军队转业干部的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入伍时间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已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原军队干部也按此规定执行;
2、工人的参加工作时间的如何认定
《劳动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决定》明确: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工人参加工作时间应为一般工龄的起始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参加工作时间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而我国参加工作时间从劳动者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
以上是宋科伸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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