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保局工作时间,丽水市社保局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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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工作时间几点到几点
随着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以及工资折算办法、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式也随之调整,涉及广大职工群众。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
2025年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公布了最新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
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025年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企事业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且经职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编辑 / 孙冲
来源 /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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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局工作时间
尊敬的市民朋友:
为进一步提高业务办理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同时结合区政务办对实施综合受理窗口相关建设要求,自即日起区人社服务大厅服务时间统一为周一至周五8:45-11:00;13:00-16:30。周六8:45-11:00;13:00-16:30 (节假日除外)。
周六可办理业务为失业保险申领、转移,综合保险缴费记录查询、调档函的开具、来沪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
请广大市民周知!
2021年10月7日
通讯员:松仁宝
编辑:沈莉娜
无锡社保局工作时间
5月24日,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近期社保业务办理时间的通知》,根据省人社厅统一部署,我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已于2022年5月20日零时恢复运行。(此前报道:4月29日起,暂停这三种业务!)
为方便参保单位和职工办事,现对近期社保业务办理时间进行如下调整:5月份社保征缴业务办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30日17:00,期间5月21、22、28、29日(周末)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含市社保征缴分中心)、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正常办公。
5月31日-6月1日为征缴业务结算期,6月份征缴业务办理时间自6月2日起恢复。请各参保单位和职工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
文字 | 全媒体记者 李想
来源: 合肥日报
长沙社保局工作时间
市人社局介绍,随着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以及工资折算办法、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式也随之调整。年工作日为248天,季工作日为62天/季,月工作日为20.67天/月。一起来看↓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
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公布了最新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
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企事业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且经职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事业单位按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进行折算。职工小时工资收入按职工日工资收入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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