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确认书的法律效力,股权确认书格式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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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书范本
每经编辑:黄胜
3月31日晚间,皇氏集团(002329.SZ,股价3.84元,市值33.37亿元)公告称,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自查发现,2019年与泰安市东岳财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未及时披露,直至2023年11月才对《补充协议》主要内容进行披露。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工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图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刘国梅 摄
值得注意的是,这已经不是皇氏集团首次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问题了。
去年12月31日,皇氏集团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警示函指出,公司存在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的问题,以及部分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当期半年报、年报披露不准确。
公开资料显示,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以水牛奶特色乳品为核心、以光伏科技赋能乳业的综合性上市公司。公司于2010年1月6日在深交所上市,是国内乳品行业第四家A股上市企业,全国领先的水牛奶加工企业、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全国优秀乳品加工企业。
今年1月21日,皇氏集团发布2024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亏损6.2亿元~6.8亿元,上年同期盈利6734.52万元。主要原因是诉讼引发的计提预计负债、信用减值损失、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以及2023年转让云南皇氏来思尔乳业有限公司、云南皇氏来思尔智能化乳业有限公司股权确认非经常性损益2.097亿元,而2024年度不存在上述事项。报告期内,公司乳业板块净利润实现翻倍增长,毛利率有所提升,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约5%。奶水牛产业升级项目取得重大进展,已有10,000枚进口巴基斯坦优质尼里拉菲水牛胚胎入境并落户公司。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公开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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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
股权确认书和出资确认书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原某某与某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原某某主张其应当成为某公司的股东,要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身份。然而,由于未按照法定程序增资入股,且未通过股东会决议,该主张未获得法院支持。
案件亮点与法律分析
股东会决议的必要性根据《公司法》第38条、第44条规定,公司增资扩股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且需得到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的表决通过。原某某在未经过某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主张自己通过增资成为股东,缺乏法律依据。《入股合资经营协议》的局限性
原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入股合资经营协议》内容虽涉及股权转让及增资事宜,但该协议并未经过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也未明确投资数额与股权份额。尽管协议上盖有公司公章,但仅凭此无法证明原某某的股东身份。资金流向的疑点
证据显示,原某某的资金并未支付至公司账户,而是支付至张某某妻子李某某的个人账户,进一步削弱了原某某的股东身份主张。未变更股东名单与股东权利
在某公司多次股东变更过程中,原某某始终未被列入股东名单,也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因此无法凭借协议主张股东权益。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原某某未通过正式股东会决议,且未实际成为股东,因此其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启示
股东权益需依法确认:股东的身份确认必须遵循《公司法》的相关程序,未经股东会决议或未按法定程序进行股权转让或增资,个人无法成为公司股东。合资协议需符合公司法定程序:尽管合资协议在民事纠纷中具有一定的效力,但如未经过股东会决议,且未明确投资及股权分配,也无法自动成为股东的法律依据。资金流动的合规性至关重要:公司股东的投资款项应通过公司账户支付,避免通过个人账户的操作造成法律风险。结论
通过本案,企业在进行股权增资、股东变更等操作时,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操作,确保股东身份合法合规,避免类似股东身份确认的纠纷。
股权确认书完整版
起诉状
原告:
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被告:
公司名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为被告公司(公司名称)的合法股东,持有公司____%的股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原告的股东信息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档案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公司的关系:原告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与被告公司达成出资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公司出资人民币____元,占公司____%的股权。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并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将出资款项交付至被告公司指定账户(附证据:出资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股东资格未被确认的事实:
尽管原告已履行出资义务,但被告公司至今未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也未将原告的股东信息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档案中。原告多次与被告公司沟通,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但被告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后,公司应当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其股东信息登记于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档案中。被告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原告):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出资协议及相关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或其他出资证明;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以上为起诉状范本,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和完善。建议在起草和提交起诉状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股权确认书 电子版
阅读摘要
当债权人追债时,能否直接依据工商登记的股权信息申请强制执行?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能否对抗外部债权人?本文通过真实案例解析《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适用规则,并提示债权人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案例引入:500万股权代持引发的执行争议
2012年,黄某夫妇向某小额贷款公司投资500万元,但通过某矿业公司代持股权。双方签订《确认书》明确股权归属,且公司其他股东知晓代持事实。2017年,因矿业公司对外负债,债权人皮某申请强制执行其名下5%的股权。黄某夫妇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是实际股东。
一审法院支持黄某,但二审和再审均改判:债权人有权依据工商登记申请执行股权,隐名股东不得以内部代持协议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分析: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如何突破代持关系?
1.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即使存在股权代持,债权人基于登记信息产生的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最高法在案例中指出:“隐名股东对外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得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的正当权利”。
实务要点:登记股东名下的股权被视为其责任财产,债权人无需审查代持关系真实性,可直接申请执行。
2.
传统观点认为,“不得对抗第三人”中的“第三人”仅指股权交易的相对方。但最高法明确:非交易关系的普通债权人(如借款合同债权人)也属于“第三人”范畴。只要债权人善意无过失,即可主张权利外观信赖。
3.
隐名股东若因股权被执行受损,可依据代持协议向显名股东索赔,但不能直接排除强制执行。例如,代持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或要求显名股东提供反担保,可降低风险。
债权人执行股权的实务要点
冻结与公示程序
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债权依据及股权线索;
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冻结股权。
注意:冻结范围以清偿债权为限,禁止超标的额冻结。
股权处置规则
优先采用网络司法拍卖,并参照评估价确定起拍价;
其他股东在20日内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若股权价值波动(如公司减资),可要求公司提前报告并追究责任。
特殊情形的应对
未实缴出资的股权:仍可拍卖,但需在公告中披露出资情况,买受人需承担后续出资义务;
外资或受限股权:需前置审批的,应在拍卖公告中注明资格条件。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作为专注公司股权纠纷的律师,笔者建议:
债权人:
尽调时除审查工商登记外,可查询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股东名册等,综合判断责任财产;
若发现代持线索,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股权转移。
隐名股东:
代持协议需明确违约责任,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在债务风险出现时,及时显名化或要求显名股东提供担保。
显名股东:
避免为他人代持股权,否则可能“代人负债”;
若已被执行,可向隐名股东追偿,但需证明代持关系真实性。
互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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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注公司股权与商事争议解决)
相关法规索引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异议程序)
声明: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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