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抵押人承诺的抵押担保合同还能否成立
在无担保物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愿作出的抵押担保承诺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当某一债务需要得到保证其按期偿还时,借款方或其他第三方人员并不需要将其拥有的财产进行实际的转让和占有,只需将此财产作为抵押品交予贷款方,即可达成这一担保目的。
一旦借款方未能按照约定如期偿还欠债,亦或是出现了双方同意的、能够触发实现抵押权的相关情形,贷款方便有权利对该抵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在此种情况下,借款方或其他第三方人员被称为抵押人,而贷款方则是抵押权人,他们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为抵押财产。
二、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人要怎么处理
倘若一项债权存在着多个抵押权人,根据各方达成的约定,应由各抵押权人共同分配清偿额度;但如若无明确之约定或仅有含糊不清的表述,各抵押权人均可自主决定对其所持有的该宗抵押物中的任意一部分或全部进行权利主张。
为了确保债务的顺利履行,债务人或第三方可能会选择不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权,而是将其作为抵押物提供给债权人。
在这种情况下,若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或者出现了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特定情形,债权人便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对该抵押物进行受偿。
三、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留置权及抵押权系提供保障的物权,皆可将动产作为其标的物。
二者之间主要差异在于:
(1)设置的条件不尽相同。
留置权是基于法律明文规定而产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反之,抵押权则由当事人自行确定并通过互惠合意来订立,因此归类于约定担保物权。
(2)标的物的范畴各异。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亦涵盖不动产。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联性存在差异。
留置权的标的物应与债权隶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唯独在企业间留置的情况下方可例外;而抵押权则不受此限制。
(4)权益的实现路径相去甚远。
当债务人为未能按时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并非自动实现留置权,而是需先行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若债务人逾期仍未履行,留置权人才有权选择将留置财产进行折价或直接进行拍卖、变卖。
相比之下,抵押权只需债务人为未能按时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即可行使;抵押权人必须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获得的款项清偿债权,如协商无果,抵押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5)消亡的缘由各有千秋。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失去占有权或留置权人同意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即告消灭;而抵押权并不因上述两种原因而消失。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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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抵押权和留置权的优先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