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 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 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 44 条第 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据此,我们认为,未经登记的房屋买卖,前后两个合同都是有效的。房屋过户登记属于物权行为而不属债权行为,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第一个买卖合同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房屋的所有权还保留在出卖人的手中,出卖人当然享有包括处分权在内的所有权的诸项权能。与第二个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同样是出卖人行使处分权的体现。至于第一个买受人,未过户登记意味着其尚未取得所有权,而仅仅享有对房屋的债权。而按照民法原理,债权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同样也就不可能被第三人所侵犯。
作为侵权的对象,只能是具有对世性的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等。《合同法》第121条之所以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而未规定由第三人直接向合同中的受害方承担侵权责任,原因就在于债权不具有对世性从而不能成为侵权的对象。“一房数卖”案件中的第一个买受人,由于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不能声称第二个合同侵犯了其所有权。第二个合同既然不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合同,当然不应被认定为无效。因此,“一房数卖”的前后数个合同依法均属有效。对于“一房数卖”的买受人而言,均能够按照有效合同主张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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