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与业主的关系叫什么,物业与业主的关系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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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与业主的关系比喻句子
要说物业与业主之间关系应该是和睦相处的,应该是互相尊重的。但是现在这社会很多物业反而成了大爷,业主成了物业挣钱的奴隶,物业的工作人员觉得自己的权限就是小区里面,想在小区里面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完全不用跟业主友好相处。这就是没有素质的物业。物业应该搞清楚,他们收了业主的钱应该为业主服务,而不是整天想法设法没事找事,没事给业主出难题。物业的好与坏,也取决于物业的经理与物业的老板。如果物业的经理是个有素质有涵养的人,那么员工应该服务态度会好一些。如果物业的老板是个有学历,有修养的人,他会要求他的员工服务态度要好一些。如果相反物业的老板与经理都是没有素质的人,那他所带的员工也是没有素质的人。那这样的物业就是最垃圾的物业。国家应该对物业出台考核上岗的政策,考核不合格的物业不许承包物业,应他们继续参加考核,考核通过才能上岗。
物业与业主的关系总结
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典型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同时也是基于法律和合同的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这种关系的核心是业主自治与物业服务的结合,具体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一、法律基础物权法层面(《民法典》物权编)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管理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确立了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决策主体地位《物业管理条例》物业企业需接受业主大会选聘,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物业企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降低服务标准二、权力来源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决议选聘物业,本质是集体委托管理行为合同约束关系: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通过《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监督与被监督:业委会代表业主行使监督权,物业需定期公开收支账目三、权利义务划分主体 | 核心权利 | 主要义务 |
业主 | 1. 选聘/解聘物业 | 1. 按时缴纳物业费 |
物业 | 1. 依约收取费用 | 1. 提供达标服务 |
关键认知:现代物业管理正从"管理者"向"服务集成商"转型,业主需通过有效行使集体决策权实现共建共治。建议新业主重点研读《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关注业委会选举参与,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路径。
物业与业主的关系 民法典
业主和物业应该是雇主与被雇佣的关系,怎么现在这个社会情况搞成了物业管理业主的模式了,这难道不是主次颠倒了吗?
本来是业主花钱的甲方,物业为乙方,签过合同的都知道,甲方“baba”,而物业恰恰不这么认为,既当乙方还当“ye”,太荒谬。
这种模式是要推翻摆正的,小区是业主的,公摊面积也是业主们所共有,物业是管家位置。怎么成了业主出地,物业空手套白狼,有的还高高在上骑在头上拉屎,岂有此理。
物业与业主的关系怎么写
作者:陈广江
10 月 24 日,湖南长沙一小区住户突然发现,业主群中管家发的一个表格中,自己被标上了“刁民”的备注。网传图片显示,在物业制作的表格上,还有业主被标注“群内负面发言多”“各种不满意”“喜欢投诉”等字样。随后,涉事管家称,备注是上任管家填写的,自己不小心发错群了,恳请原谅。小区物业一工作人员也表示,此事是前任管家所为,不是公司行为,已一户户道歉。
若不是涉事管家粗心、“手滑”,将本该发给大管家的“满意度调查表”错发在业主群,一些业主可能永远也不知道,自己不仅被物业当成了“敏感客户”,还被贴上了污名化标签。此事之所以迅速引发热议,不只是因为“刁民”这个词太刺眼、太刺耳,还因为不少网友从中看到了自家小区物业的影子。
在现代社会,“刁民”这个词竟然出现在物业公司的表格里。如此对待客户,服务意识何在?
物业与业主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双方依照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对于物业的工作,业主们也有打差评的权利。把业主的“不满意”“投诉”视为眼中钉、肉中刺,给部分业主贴上“刁民”等污名化标签,这与物业公司的身份极不相符,与物业服务的工作性质极不相符。
既然业主花钱选聘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就应依照约定努力搞好服务,即使出现纠纷,也要以合情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
更令人费解的是,意外出丑后,物业公司非但没有摆正自身位置,反思服务意识的淡薄,反而极尽“甩锅”之能事。其实,不管备注是前任还是现任管家写的,物业公司都要对此承担责任,因为将业主备注为“刁民”是职务行为,而非员工个人行为。有律师指出,将业主标注为“刁民”,涉嫌侵犯业主的名誉权,也违背了合同约定,业委会可以要求更换物业公司或降低物业费。
无独有偶,今年1月,浙江杭州余杭某小区物业的买菜群里,有人误发了一份名为《小区特殊业主名单》的文件。文件显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对业主进行了标签化注释,这些标签不仅包括“现业委会”“原业委会”等字样,还含有“刺头”“反对派”等明显具有贬义色彩的词汇,引起业主们的强烈不满和不安。涉事物业公司随即进行道歉、整改。
管理意识太强、服务意识不足,是物业服务行业长期存在的共性问题。分析近年来剪不断、理还乱的物业纠纷,不难发现很多矛盾都是因为物业公司重管理轻服务、颠倒主次关系造成的。如果物业公司能正确认识自己的位置、身份,从“管理型”转向“服务型”,很多纠纷并不难解决,更不会出现将业主标注为“刁民”“刺头”的荒唐现象。(陈广江)
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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