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债务人去世可以否直接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作为一种针对特定动产或不动产的担保措施,它具有强烈的从属性特征,不能够与所担保的主要债务相脱离。
在主债务人离世后,相应的抵押权自动失效。
当主债权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时,抵押权人所丧失的仅仅是其请求法院给予保护该抵押权的权力,亦即胜诉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抵押权本身已经彻底灭失了。
因为在法理上,胜诉权的丧失往往等同于法律赋予该项权利的消灭效力。
二、抵押债务移转是不是需要抵押人同意
抵押权之举债转移需经得抵押人的首肯方为有效。
债务变更乃债权债务转移的一种实现途径,主要体现在原债务人有义务将自身所负之债转让至第三方的过程中。
若在第三方提供抵押物质押前提下,债务人欲进行全部或部分债务更替时,须得债权人的许可及取得抵押人的书面同意书方可生效。
反之,若未经抵押人的认可,那么新的受让人无权要求抵押人担负任何新增债务之担保责任。
三、抵押债务转移要抵押人同意吗
债务的移转原则上并不要求得到抵押人的同意,然而必须向所有相关方进行告知。
这是由于在抵押合同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如果抵押人试图对已完成了登记手续的抵押权进行转让,他应当向抵押权人发出通知,并且将转让财产的事实已经设定为担保的事项同时告知给受让人。
若是抵押人缺乏有效地通知抵押权人或未有告知受让人有关转让的具体事宜,则该项转让行为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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