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遗嘱公证的含义
涉外遗嘱是指在立遗嘱人、遗嘱继承人、遗嘱处分的财产及相关遗嘱构成因素中具有涉外特征的遗嘱。
涉外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涉外遗嘱人申请对其订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的活动。遗产继承是稳定家庭关系,保障家庭生活的重要因素,由公证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办理遗嘱公证,能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纠纷,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稳定社会生活。
在具体办理涉外遗嘱公证过程,立遗嘱人应亲自到住所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立遗嘱人应主要提交以下证件:
(一)遗嘱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在华居留证等;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证明等。
二、申办涉外继承权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已当事人申办涉外继承权公证时,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同样,监护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在国外死亡的须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死亡证明或其他根据;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在没有以上证明的情况下,应提交尸体火化单据;对于早年死亡无法提供直接证据的,可根据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讣告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死亡的证据,同时须由两个以上的知情人作证;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公告。
(三)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契证、银行存款单、有价证券和数额等有关材料。
(四)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提交遗嘱原件。遗嘱人在国外立的遗嘱,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五)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例如:提交结婚证书或收养关系证书,证明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是夫妻关系或者是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也可以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特别应注明继承人对死者生前是否尽过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六)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本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相关政策法规:《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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