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继承的处理
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根据情况,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一)、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外的遗产。如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哪个国家(地区),就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
(二)、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内的外国人的财产。如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被继承人住所地在我国的,适用我国法律,被继承人在外国的,就适用外国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则适用我国的法律。
(三)、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我国的,就适用我国的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外国的,就适用外国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就适用我国法律。
(四)、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如果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不动产在哪个国家(地区),就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
(五)、我国与外国订有有关继承问题条约、协定时,处理继承问题则按协定、条约的规定办理。
二、涉外继承有哪些程序
(一)、依照继承法规定涉外继承公证是指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这三个继承法律关系中,有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
(二)、依照《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可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
1.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2.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
3.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
(三)、下列情况公证处则不出具继承权公证书,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出具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这些证明书发往域外,再按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继承遗产:
1.当事人需要继承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
2.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3.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
(四)、申办涉外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均应向同一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有的当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来的,要办理委托书,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分别经当地或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和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当事人在香港的,应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向公证机关提供合格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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