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时效浅说(五)——古今内外时效的规定(法国民法典——消灭时效的规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尹文翔

《法国民法典》第二十编 消灭时效

第2219条 消灭时效是指因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行为而引起某种权利消灭的一种方法。

第2220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丧失权利的期间,不受本编之规定调整。

第2221条 消灭时效由受到其影响的权利所适用的法律调整。

第2222条延长时效期间的法律,或者延长丧失权利的期间的法律,对已经取得的时效或已发生的丧失权利不产生效果。时效期间或丧失权利的期间在此种法律生效之起尚未经过时,适用该法律。于此情形,应考虑已经经过的期间。

在缩短时效期间或丧失权利期间的情况下,新的期间自新法生效之日起计算,且总的期间不得超过此前法律规定的时间。

第2223条 本编之规定不妨碍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的特别规则。

参考书籍:《法国民法典》罗结珍 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年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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