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相关问题
“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中主要以时效制度体现。时效,是指当事人因争议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的,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主张,如当事人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主张,其将丧失胜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01~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02~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实务中,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第一种意见: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请求权,确认劳动关系系确认之诉,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确认,根据民法理论,确认之诉不受时效限制。
第二种意见:确认劳动关系也不能脱离劳动争议,既然劳动争议有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也应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实践中持此类意见的包括江苏、天津、江西、广东、黑龙江、内蒙古、山东、四川等多地的高级法院。
03~湖北高院:确认劳动关系受仲裁时效限制
基本案情:1983年12月武汉市汉阳区劳动局向陈**(女,1963年4月4日出生)发出《集体所有制录用新工人通知》,将其安置到运输公司工作。2001年11月,陈**与公司签订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协议书》,获得19年的工龄补偿,并于2013年享受退休待遇。陈**认为其在1983年12月之前的临时工期间未能计入工龄导致其退休待遇减少,从2017年开始反映问题和投诉,并于2018年12月28日申请劳动仲裁。
一审法院认为:陈**要求确认1981年11月至1983年12月期间的临时工工龄系确认劳动关系之诉,陈**在2001年买断工龄,此时已经知道自己1983年以前的工龄没有被确认,但直至2018年12月28日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陈**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2月2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民申526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陈**申请劳动仲裁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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