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办理了公证未办理抵押登记有效吗
鉴于房产抵押经过公正程序,表明其有效,然而,倘若尚未依法完成抵押登记手续,那么在法律上,抵押权即无法真正地设立生效。
就已设定抵押的房产来说,购买者若事先已知晓该房产系抵押物,那么此种交易仍然不受任何限制。
但是,如果开发者在销售此类房产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通知和告知责任,则此种行为可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性后果。
在此之外,房产仍可继续接受第二次抵押,但需满足各类条件如债权方同意、新的抵押物估值高于原始债权、向其他债权人告知已有抵押的事实且获得其他抵押权人的许可等。
综上所述,尽管房产抵押经过公正程序却未能及时完成登记,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实际上被视为有效,只是抵押权尚未真正设立而已。
当购买已设定抵押的房产时,购房者务必要关注开发商是否已经完全履行了有关通知与告知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在建工程抵押是不是需要预告登记
对于在建工程抵押,并不强制要求预先登记,这可以根据协议双方的明确意愿来作出决定。
预告登记则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的必要条件尚未完全满足之前,为了防止债务方擅自处置相关不动产,由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而进行的提前登记。
是否进行预告登记并不会对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效力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三、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有什么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基础交易的原生权利,即保证履行的原始债务。
在《民法典》中,动产抵押权被视为一种担保物权,保障主债权得以实现。
若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义务,抵押权人有权利用抵押的动产价值来主张自身债权。
《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实践中的具体规则,例如抵押财产的转让无需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但需及时通知;若抵押权人有证据表明转让可能损害其权益,可要求将转让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或提前清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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