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2020年建工司法解释一”)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30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普联张英律师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最新规定进行简单解读如下。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了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其中就包括2004年的建工司法解释一、2018年的建工司法解释二和2002年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那么《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2020年建工司法解释一和《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将是今后司法审判机关审理建设工程案件适用的主要法律规定。
2020年建工司法解释一的立法目的是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全文45条,主要涉及合同效力认定、合同无效处理、工期、工程质量、质保、工程价款、司法鉴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详见下表。
第1条 ~ 第5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第6条 ~ 第7条
合同无效情形下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
第8条 ~ 第10条
工期及工期顺延的认定
第11条 ~ 第16条
工程质量争议的裁判规则
第17条 ~ 第18条
质保金及保修责任的裁判规则
第19条 ~ 第24条
工程计价与结算的裁判规则
第25条 ~ 第27条
工程价款利息的认定
第28条 ~ 第34条
司法鉴定的申请及处理
第35条 ~ 第42条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43条 ~ 第44条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及代位权
第45条
附则
谁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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