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金怎么计算,残疾人保障金缴纳标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杜安毅

残疾人保障金怎么计算,残疾人保障金缴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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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
康复服务的权利。康复工作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普通小学、初级中等中学,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劳动的权利。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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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解读全文

来源:人民网

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工作权利如何保障?自主创业有哪些优惠?无劳动能力者怎么办?……今天(5月16日)是第三十一次全国助残日,人民网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相关知识,一起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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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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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金是什么

民法典中有哪些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内容?

嘉宾律师做客直播间进行分享解读。

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斌(中)

上海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熊志平(右)

上海萃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滕诗诗(左)

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民法典第十八至第二十三条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作出了详细规定与解释,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可见,已经成年的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等人士遇到矛盾纠纷,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寻求救济时,仍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以此确定是否能够独立进行维权。若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需通过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进行维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监护人由以下顺序进行确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民事行为能力一经认定就无法更改吗?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曾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残疾人士遇有病情好转或身体恢复,可再次申请认定。若被认定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可终止监护,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紧急情况下残疾人的生活照顾应如何安排?

民法典第34条第4款: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该条规定,当出现监护人因客观原因导致短期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被监护人所在地的3个相关单位、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有法定义务为其安排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当然,紧急情况平息后,监护人仍然需要恢复到以前的状态,承担相应监护责任。

优先适用《残疾人保障法》及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权利

民法典第128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明确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进一步说,涉及残疾人的专门立法《残疾人保障法》,在法律适用上处于优先地位,应当首先适用《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

比如,残疾人就业问题,当用人单位在招聘某个岗位时,如果残疾人士同样适任该岗位且去应聘时,单位不得以其残疾为由采取歧视做法或拒绝录用。对应的法条是《残疾人保障法》第38条: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进一步说,如果某位残疾员工已经入职且工作表现和其他员工一样好,那么用人单位在转正晋级或支付劳动报酬等方面,应一视同仁,切实保障其享有合法平等的劳动权益。

如果有单位违反上述第38条规定,那么残疾员工有权依法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或起诉维权,对应的法律依据是《残疾人保障法》第64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残疾人作为继承人时,一般可以酌情多分遗产?

民法典第1130条第2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该条明确当继承人同时满足两种情形(生活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其在分配或继承遗产时,可以酌情多分。这类继承人,一般包括年迈的老人、年幼的孩子或者残疾人。涉及作为继承人的残疾人,无论是肢体、精神或智力残疾,无论是否成年,相对来说,其极有可能处于生活和劳动技能比较困难的情形,此时将分配遗产的天平适当倾向于残疾人一方,符合人之常情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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