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残疾人、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对人身实行的强烈的打击或者强制,也包括对财物进行的强烈打击。本罪中主要是指行为人对残疾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人身进行强烈打击或者强制。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的人身或者财物以将要实行暴力打击或者强制相威胁。行为手段仅限于最广义的暴力与广义的胁迫;以利诱、欺骗等手段组织他人乞讨的,不成立本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已满14周岁的没有残疾的人乞讨的,不成立本罪,但可能成立强迫劳动罪。“组织”,是指行为人让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自己的支配下从事乞讨活动。被组织者不必达到3人以上。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父母、监护人也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是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人而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乞讨。是否出于牟利目的,以及客观上是否牟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62条之一的规定处罚。暴力行
为、胁迫手段另构成其他犯罪的,视具体案情从一重罪处罚或者实行数罪并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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