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代理陈某诈骗案成功罪轻辩护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谎称要承租房屋,与从事房产中介的被害人周某某一起到西区附近看房。当日14时许,陈某在上述房间内骗取周某某借出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740元),并假装外出打电话,乘机携带周某某的手机逃离现场。陈某在上述地点骗取张某某借出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530元),并假装外出打电话,乘机携带张某某的手机逃离现场。随后,陈某谎称缺钱购买电线,以借款名义骗取了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人民币2770元。之后,陈某骗取曹某某借出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5930元),并假装外出打电话,乘机携带曹某某的手机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在某村抓获被告人陈某。
承办过程:
陈某家属委托了张涛律师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张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了解案情,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具有坦白认罪、多次实施诈骗、累犯情节。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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