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索要分手费,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非婚同居怎么诉讼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唐和丹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均各自有配偶,双方认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同年原告周某与其丈夫离婚。原、被告在交往期间,双方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相互转账,其中原告向被告转账约12,0000元,被告向原告转账约14,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40,000元的《借条》,出具借条时,原告周某并未向被告王某支付过借款金额。原告在庭审中陈述40,000元包括了原告的转账以及同居期间的共同开支。同时查明,被告出具《借条》后,双方未再见面。因被告王某逾期未支付欠款,原告周某故将其告上了法庭。

  案情分析: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其生效要件包括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和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两方面,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十分谨慎,应当从借款来源、借款能力、借款真实性等方面严格审查。本案中,原告周某持有被告王某出具的《借条》,说明双方达成了借款40,000元的合意,然而,原告并未向被告支付款项。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互有转款,且金额相当,并不存在另外产生了借款40,000元的情况。

  原告周某陈述40,000元还包括双方同居期间的生活开支,这也是属于原、被告交往期间的消费性支出,也不宜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同时,被告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原告周某确立恋爱关系,违背了《婚姻法》所规定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活和提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其行为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不应为大众所提倡。被告因有配偶不能与原告邓订立婚姻关系,其存在过错,综合出具《借条》后双方未再见面的情况来分析,涉案40,000元属于分手费的盖然性更高。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应另一方要求而赔偿一定的金额作为补偿,也叫青春损失费。

  青春损失费、分手费并非我国法律规定的合法债因,不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周某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了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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