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动迁系列——动迁安置房尚未确定能不能向法院起诉
——以张某某与徐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为例
【案情简介】
本案系争房屋为公房,原告张某某为系争房屋户籍在册人员。系争房屋被征收并签署征收补偿协议后获得两套安置房屋及部分货币征收款,但两套安置房屋尚未完成初始不动产登记。原告张某某与作为承租人的被告徐某某因对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产生争议,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相应征收补偿利益并取得一套安置房屋。法院受理此案后,因所涉征收补偿协议中包含货币及安置房屋,且涉及的两套产权调换房尚未完成初始不动产登记(即尚未将产权登记至开发商名下),其实际面积等事项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宜进行确权分割,故裁定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例解析】
本案中当事人张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动迁安置房屋,其法律性质是不动产物权的分割。在动迁安置房屋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将来可能获得的动迁安置房屋的实际面积、房屋位置等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故法院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尚不宜对动迁安置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如当事人之间确有争议,无法就动迁安置房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在动迁安置房屋确定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分割动迁利益。动迁安置房屋已经完成初始不动产登记(即:已经将产权登记至开发商名下)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动迁安置房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注:本案例来源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召开发布的《2020年度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审判白皮书》中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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