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惩罚性。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特定性。分两方面,一是担保的主体特定,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二是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3)最高限额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若超过,则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5)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
二、定金返还纠纷的诉讼费由谁承担?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已经交了定金的房子不想买了可以退吗
正常情况下不可以退,交完定金后无故反悔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为卖家的原因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要求卖家双倍退定金。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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