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刑法多少条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吕延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刑法多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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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法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说明

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系经侦部门管辖案件。

本条共分为三款。第一款是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广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二是行为人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吸收公众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例如,有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争揽储户,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的规定,采用擅自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进行恶意竞争,破坏了国家的利率政策,扰乱了金融秩序。对后一种情况,《商业银行法》已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通常所说的“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是其得到收益的一种经济活动。“公众存款”,指的是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的存款,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属于特定的范围,如仅限本单位的人员等,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本款所说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吸收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的行为。例如,有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成立各种基金会吸收公众的资金,或者以投资、集资入股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但并不按正常投资的形式分配利润、股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的行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规避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监督管理,其危害和犯罪的性质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相同的。

根据本款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行为人一般都有千方百计地冒充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或者谎称金融机构授权,或者变换手法、巧立名目,变相地吸收公众存款,以逃避法律的追究。

3、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成为新型的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涉及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平台、互联网保险以及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多个金融领域,行为方式多样,所涉法律关系复杂。根据2017年6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要求,对于涉互联网金融活动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形下,公开宣传并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应重点审查互联网金融活动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归集资金、沉淀资金,致使投资人资金存在被挪用、侵占等重大风险等情形,以准确适用法律。

4、本罪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第二款是关于对单位犯本罪进行处罚的规定。

第三款是关于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可以从轻处理的规定。本款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惩治力度的同时,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人员积极退赃退赔,减少和挽回社会公众损失增加的规定。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声明:“说明”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在此致谢!


来源:民法典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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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准确的理解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中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使得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难以界定,这是近年来对此罪名的解释和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的主要原因。

刑法条文: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要件

案例:2011年2月23日,被告单位江苏力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拓公司)经注册成立,从事专用设备(水泥机械、矿山机械、环保机械)、通用设备(泵、阀门)、汽车配件、金属制品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2011年10月11日至2013年1月1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经营力拓公司过程中,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承诺以支付月息1.5%至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以力拓公司的名义,16次向13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2253000元。至案发时已归还被害人人民币181000元,尚有人民币2072000元未能归还。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为力拓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以力拓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借款,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力拓公司谋取非法利益,且所获得的非法利益均归力拓公司,依法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力拓公司和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的刑事责任。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什么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为什么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金融储蓄的管理秩序;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受害人大多是中老年人,他们将养老金进行投资,一旦资金不能收回,便会使生活陷入困境,养老问题得不到保障,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检察官提醒:

1.在进行投资的时候,增强理性投资意识,树立正确投资观念,提高对理财产品的识别能力,投资前认真了解理财产品的实质,过高的利息和返利的理财产品千万不可碰。

2.投资理财时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不可贪图办事员所宣称高于正常的水平的利息和返利,切勿心存侥幸。

3.中老年人在投资时,尽量选择银行进行投资,投资前一定要和家人商量,不可仅听信他人宣传便将积蓄投入。(编辑 曹茹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几年

“京检在线”8月9日消息,近期,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局主席高某某等49名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审查,对高某某等49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标题:《北京检察机关依法对高某某等49人提起公诉》

转自:“京检在线”微信公众号

来源: 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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