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9月,本科毕业生林某应聘到北京某网站从事客服咨询工作。由于林某在小时候道遇一次交通事故后导致左小腿落下残疾,走路时稍有些跛。公司在面试的时候,对林某的具体情况表示接受。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林某主要负责客服咨询工作,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间工资15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2500元。当林某干满一个月后,公司却以等转正以后再发试用期的工资为由,拒绝给林某发工资。林某只好又干了两个月。当林某找到相关部门要求支付自己工资的时候,相关人员却说因为林某的具体情况,她的工资怎么发还需等待研究后再决定。林某认为自己的身体情况,面试的时候公司已经表示接受,并且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而现在公司又找各种理由拒绝为自己支付工资。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并作出相应赔偿。那么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将承担什么责任?
林某的要求是合理的,公司应该就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赔偿。我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付出了多少劳动,就应该得到多少回报,这是法定的权利。对于被拖欠的工资,按数支付,这是自然的。但是,劳动者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受到侵犯,按规定也应该得到赔偿。该公司除了需将拖欠的工资原数发放外,还应该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对林某作出一定的赔偿。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依法或者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包括四种情形:第一,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二,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用人单位支付在试用期间的劳动者工资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第四,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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