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书遗嘱的法律性质
法律要件:应当亲笔书写、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
1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2 自书遗嘱以手印的方式是否同样效力。
曾经案例,按手印,当事人承认对自己所写,个人认为不能等同于签名,签名属于书写活动,按手印存在缺陷,按手印会被强化,由此看出手印不能等同于签名,但签字后按手印属于强化签字效力。如不会写字遗嘱可采取其他方式,就不应该是自书遗嘱。若有证据强化,那么就是其他的证明情况。
3自书遗嘱日期,很重要,签署遗嘱要签署日期,避免多份遗嘱冲突
二、遗产的范围
1、哪些不属于遗产
a公房承租权、特别注意:公房拆迁后补偿款归属问题,公房拆迁后属于遗产,若遗嘱明确约定拆迁后所得利益归属谁可以作为遗产。
b变更承租人,若变更新的承租人,则不属于遗产,法院一般不会处理这类案件
c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恤金,遗产属于被继承人生前留下,此两点是死后对呗继承人安慰,专门的案由中有抚恤金纠纷,不属于继承的财产案件,实践操作过程中两种方式,一种是一并处理,另外一种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告知当事人从新起诉。
d实践操作中很多两人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都作为遗产进行遗嘱,需要仔细分辨,只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处分是有效的。问题:实践操作中,一部分子女付出多操办丧事,做遗产分配中要求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乐律师认为:关于看病的费用是不是遗产中的费用,认为不应该扣除,这个是子女对老人赡养义务。是否属于无因管理?不属于无因管理,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不属于。所以,看病的费用是不应当扣除的,可以以尽到较多的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问题2:看病与丧葬费是否是一回事?很多情况下有专门的丧葬费,如有专门的就可以扣除,参照遗产进行处理。附带问题:老人去世后,很多朋友来看望所花费的费用怎么来解决?属于礼尚往来。
三、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
是在出示证据方还是在否定方?
1一种观点认为是由否定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根据民诉证据规则70条,一方当事人出示原件,另一方提出异议,但未有证据证明的,法院应当确定证据原件的效力。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证据应当,反驳对方的应当承担否定事实依据的责任。
2另外一种观点是由出示方提供证明,因为法律依据根据民诉证据规则,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所提出证据真实合法加以确定,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注:北京高院开会内部定了规则:适由出示方举证,举证责任某些情况下决定案件的成败。全国范围内并没有统一规定,
四、自书遗嘱中写房子给儿子与儿媳,这种情况下遗嘱有什么样效力。
对于儿子讲属于遗嘱,对于儿媳来讲属于遗赠,字据过了一年后要求过户是否可以,遗赠有2个月期限表示接受。案例:过了一年后起诉,对方提出抗辩受遗赠人没有明确表示接受。继承权没有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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