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和盗窃的区别,扒窃有数额要求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方君安

扒窃和盗窃的区别,扒窃有数额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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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读音

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走在路上,偶然发现地上“躺”着一部手机;外出就餐时,看到同桌食客遗忘落下的手机。此时此刻,你是选择“拾金不昧”还是据为己有?4月20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公安局采访到这样一起案例,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

捡到他人手机刷机后据为己有

男子涉嫌盗窃被行拘

今年3月底,太原市民王先生在长风东街一家早餐店就餐后,准备驾车离开时才想起手机落在了餐桌上。

“我一摸兜手机没了,仔细回忆就是刚刚吃完饭走得急,手机落在了餐桌上。”王先生说,自己赶紧原路折返回饭店,结果发现餐桌上干干净净,手机已经“不翼而飞”。他随即拨打自己的电话,得到的回复却是“对不起,您拨打的电话已关机。”

事情发生后,王先生果断报警,长风东派出所民警闻讯赶到,通过查看店内公共视频,很快便锁定了嫌疑男子张某。监控显示,当时正值就餐高峰时段,王先生和张某共拼一桌,吃完饭离开后,对面的张某注意到被遗落在桌面的手机。

“他做得很隐秘,先用胳膊一蹭,然后顺势就把对方的手机扒拉到自己面前。随后,他就用自己手机,压住了那部‘遗落’的手机。”民警介绍,张某的整套动作“行云流水”非常自然,紧接着,他便将两部手机一并塞进口袋离开了。警方经过进一步摸排,查明张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很快将其抓获归案。面对民警盘问,张某一口咬定那部手机是捡来的,企图蒙混过关。然而民警调查发现,张某捡到手机后不仅立即关机,还刷机恢复出厂设置以便自己用。他的上述操作,已经构成了盗窃违法行为,遂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

捡到手机不归还

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天降横财’这种情况,很多时候就是一念之间的事,要不就是‘好人好事’,要不就是‘违法行为’。”采访中,一名在基层工作15年的老民警告诉记者,他处理过太多太多类似的警情。尤其是近几年数字化时代全面到来,智能手机早已突破通讯工具的范畴,成为承载公民财产权、隐私权以及身份信息的“电子保险箱”。个别不法分子将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抛之脑后,视捡得的他人手机为“天降横财”,通过破解密码等方式,转移占有钱财,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不久前就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例。男子陈某在散步时捡到一部手机,顿起贪意,非但未将手机归还失主或交给公安机关,反而破解了手机锁屏密码,并伙同其亲戚朱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失主的数万元钱款据为己有。案件发生后,警方很快就锁定了陈某和朱某。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钱款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二人主动投案自首,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良好,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某、朱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对此,警方表示,部分市民对“捡东西”之后的“据为己有”不以为然。殊不知,法律不仅是对不法行为的约束,也是对公民行为的指引。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捡到手机不归还可能构成侵占罪,属于违法行为,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捡手机不归还的法律知识点

采访中,山西晚报记者了解到捡手机不归还的行为,是否违法需综合财物性质、金额及行为意图判断,民事违法普遍存在,刑事责任则需严格满足法定条件。

首先,便是“财物性质”,若手机为他人遗忘物或遗失物(非故意丢弃),捡拾者需履行返还义务;若为丢弃物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遗忘物与丢弃物的区分需结合具体场景证据。其次,便是金额门槛,也就是刑事立案的参考标准。例如,价值6000元的iPhone拒不归还,可能构成侵占罪。金额不足时虽不构成犯罪,但仍需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还有一点便是,主观故意与行为。需满足“非法占有目的”且“拒不归还”。例如,失主联系后仍拒接电话、刷机自用或索要高额报酬等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侵占。

最后便是大家关注的法律后果。针对民事责任,捡拾者构成不当得利,失主可通过诉讼要求返还手机或赔偿损失。例如,乌鲁木齐某案件中法院判决拾得者返还手机。针对刑事责任,若手机价值达到法定标准且拒不归还,可能触犯《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最高可处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有一天,你也捡到手机了。面对“天降横财”,该如何处理,相关法律人士给出了这样的建议:主动归还,联系失主或交至公安机关;避免高风险行为:如刷机、拆卖零件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占有”;合法索酬:失主自愿支付感谢费合法,但强行索要可能构成敲诈。

在此,警方也提醒,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拾得他人财物,请及时联系失主或警方,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交的,也应尽到谨慎保管义务,切勿随意使用、丢弃、转赠。此外,鉴于手机已成为“移动保险箱”,公众也需建立“事前预防—事中阻断—事后救济”的全链条防护意识。建议采取设置复杂锁屏密码、启用指纹/人脸识别双重验证、关闭小额免密支付功能、设置单日转账限额等多重防护措施。发现手机丢失后立即按“挂失SIM卡→冻结银行卡→解绑支付账户”顺序操作,并留存操作记录作为维权证据。

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 辛戈

来源: 山西晚报

扒窃是什么意思

彩票中奖概率小,

花钱投注成本高。

不如偷来刮刮看,

中了!运气怎么这么好!

一朝被逮傻了眼,

奖金怎么也算盗窃金额?

案情简介

杨某日常有购买彩票的喜好,盼望着有一天会中大奖,从此改变命运。2023年11月某天,杨某走进超市购买刮刮乐彩票,在购买过程中,他趁老板不注意,偷偷将另外两本刮刮乐彩票(每本票面价值人民币600元)藏起来带出超市。回家刮开后,为了不被发现,杨某又跑到另外一家彩票店兑了奖。

“初战告捷”的杨某喜不自胜,接下来的几天,他多次前往该超市,用同样的方法又偷走五本刮刮乐彩票并兑奖。七本“零成本”刮刮乐,杨某一共刮出4310元。

超市老板在查看店内监控时,意外发现了杨某的盗窃行为,随即报警。杨某在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杨某向超市老板赔偿6000元,取得其谅解,并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4310元。

盗窃数额是盗窃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本案中,杨某盗窃刮刮乐彩票7本,票面价值共4200元,后又将彩票刮开,兑得奖款431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5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其自动投案、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其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4310元予以没收。判决现已生效。

案件评析

本案中,刮刮乐的中奖金额是否应当计入盗窃数额?换言之,盗窃彩票的数额应当以票面价值(4200元)认定还是以票面价值+奖金获利(4200+4310=8510元)认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彩票管理条例》、财政部发布的《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民政部发布的《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彩票属于“不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彩票的票面金额容易计算,但盗窃时的可得收益根据彩票类型的不同存在区别。即开型彩票在印刷完成时就已确定了中奖金额,刮开即可知晓收益;非即开型彩票则需要等待开奖信息公布,才能明确是否有可得收益。刮刮乐属于即开型彩票,“可得收益”具有确定性,计算被盗窃的彩票价值时应当以“票面金额+印制奖金数额”计入。

在具体的案件中,彩票价值是否可以全额认定为盗窃犯罪数额,还应当以主客观相一致为原则,结合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判断。

第一,行为人明知彩票中存在奖金而实施盗窃的,对奖金持有积极追求占有的心态,应当以彩票的票面价值和奖金获利的价值总和认定盗窃数额。

eg:本案中杨某在盗窃时,七本刮刮乐彩票的可得收益客观上已经明确且固定,结合杨某多次盗窃兑奖的经验并刻意更换门店兑奖的行为,可以认定,杨某虽然不清楚彩票中可得收益的具体数额,但对于整本彩票中存在奖金是明知且积极追求占有的主观心态,因此,将奖金获利计入盗窃数额符合刑法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第二,行为人不清楚彩票是否存在奖金或者根本没有意识到所盗窃的物品中含有彩票的情形,依据行为人对奖金获利这部分金额的不同主观心态,应区分具体情形对待:

1.行为人在案发前未刮奖的,对奖金既无积极追求的主观心态也无实际获利的客观可能性,应当按照彩票票面价值认定盗窃数额。

2.行为人在案发前刮奖,但没有中奖的,当然按照彩票票面价值认定;刮奖后中奖且没有丢弃或毁坏兑奖凭证的,无论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兑奖,可推定行为人对奖金有积极追求的主观心态,且具有实际获利的客观可能性,均应以彩票的票面价值和奖金获利的价值总和认定盗窃数额。

3.行为人在案发前刮奖后中奖,但在兑奖前将兑奖凭证丢弃或者毁坏的,视为主观上对奖金明示的放弃,只能以彩票的票面价值认定盗窃数额。

法官提醒

彩票不是赌博手段和赚钱捷径,若为了“一夜暴富”而丧失理性,使用非法手段牟取利益、企图实现“彩票自由”,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切莫因贪念触碰法律底线!

作者:胡敏慧(省法院刑二庭)

李 晔(昆山法院刑庭)

康嘉倩(昆山法院研究室)

责任编辑:赵 璠

思维导图设计:李振晨

来源: “江苏高院”公众号

扒窃案

彩票中奖概率小,

花钱投注成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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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了!运气怎么这么好!

一朝被逮傻了眼,

奖金怎么也算盗窃金额?

案情简介

杨某日常有购买彩票的喜好,盼望着有一天会中大奖,从此改变命运。2023年11月某天,杨某走进超市购买刮刮乐彩票,在购买过程中,他趁老板不注意,偷偷将另外两本刮刮乐彩票(每本票面价值人民币600元)藏起来带出超市。回家刮开后,为了不被发现,杨某又跑到另外一家彩票店兑了奖。

“初战告捷”的杨某喜不自胜,接下来的几天,他多次前往该超市,用同样的方法又偷走五本刮刮乐彩票并兑奖。七本“零成本”刮刮乐,杨某一共刮出4310元。

超市老板在查看店内监控时,意外发现了杨某的盗窃行为,随即报警。杨某在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杨某向超市老板赔偿6000元,取得其谅解,并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4310元。

盗窃数额是盗窃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本案中,杨某盗窃刮刮乐彩票7本,票面价值共4200元,后又将彩票刮开,兑得奖款431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5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其自动投案、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其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4310元予以没收。判决现已生效。

案件评析

本案中,刮刮乐的中奖金额是否应当计入盗窃数额?换言之,盗窃彩票的数额应当以票面价值(4200元)认定还是以票面价值+奖金获利(4200+4310=8510元)认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彩票管理条例》、财政部发布的《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民政部发布的《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彩票属于“不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彩票的票面金额容易计算,但盗窃时的可得收益根据彩票类型的不同存在区别。即开型彩票在印刷完成时就已确定了中奖金额,刮开即可知晓收益;非即开型彩票则需要等待开奖信息公布,才能明确是否有可得收益。刮刮乐属于即开型彩票,“可得收益”具有确定性,计算被盗窃的彩票价值时应当以“票面金额+印制奖金数额”计入。

在具体的案件中,彩票价值是否可以全额认定为盗窃犯罪数额,还应当以主客观相一致为原则,结合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判断。

第一,行为人明知彩票中存在奖金而实施盗窃的,对奖金持有积极追求占有的心态,应当以彩票的票面价值和奖金获利的价值总和认定盗窃数额。

本案中杨某在盗窃时,七本刮刮乐彩票的可得收益客观上已经明确且固定,结合杨某多次盗窃兑奖的经验并刻意更换门店兑奖的行为,可以认定,杨某虽然不清楚彩票中可得收益的具体数额,但对于整本彩票中存在奖金是明知且积极追求占有的主观心态,因此,将奖金获利计入盗窃数额符合刑法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第二,行为人不清楚彩票是否存在奖金或者根本没有意识到所盗窃的物品中含有彩票的情形,依据行为人对奖金获利这部分金额的不同主观心态,应区分具体情形对待:

1.行为人在案发前未刮奖的,对奖金既无积极追求的主观心态也无实际获利的客观可能性,应当按照彩票票面价值认定盗窃数额。

2.行为人在案发前刮奖,但没有中奖的,当然按照彩票票面价值认定;刮奖后中奖且没有丢弃或毁坏兑奖凭证的,无论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兑奖,可推定行为人对奖金有积极追求的主观心态,且具有实际获利的客观可能性,均应以彩票的票面价值和奖金获利的价值总和认定盗窃数额。

3.行为人在案发前刮奖后中奖,但在兑奖前将兑奖凭证丢弃或者毁坏的,视为主观上对奖金明示的放弃,只能以彩票的票面价值认定盗窃数额。

法官提醒

彩票不是赌博手段和赚钱捷径,若为了“一夜暴富”而丧失理性,使用非法手段牟取利益、企图实现“彩票自由”,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切莫因贪念触碰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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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江苏高院

来源: 大河报

扒窃500元一般判多久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公开了一起案件的二审判决书。2019年8月24日19时许,王某利用在送外卖时盗走的钥匙,打开某小区一套住房的房门,盗走1块天梭手表、1枚戒指及现金300元。

次日凌晨2时许,他再次用钥匙打开该套住房的门,携带剪刀进入卧室进行盗窃,被屋内的女子发现后,王某使用暴力将女子压在床上,对方反抗并呼救后,王某逃离现场。

2024年9月,王某被警方抓获归案。一审法院以王某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

王某不服上诉,称自己不构成抢劫罪,被发现后将对方压在床上,主观意识是想要猥亵对方。

二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综合证实王某以实施盗窃犯罪目的潜入他人家中,发现卧室内有一女子后并未第一时间实施猥亵,而是轻轻推门并蹲行前进盗窃,在对方呼救后才使用暴力压制被害人反抗,其行为明显意在秘密行动及逃避抓捕。

王某第一次供述时间早于被害人陈述时间,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更具真实性。王某后在一审庭审中直至二审翻供称在户内临时起意猥亵与在案证据相悖,且与常理不符。其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因其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系抢劫未遂。

今年3月25日,长春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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