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是什么意思,征收土地有哪些补偿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时光

征收土地是什么意思,征收土地有哪些补偿

大家好,由投稿人时光来为大家解答征收土地是什么意思,征收土地有哪些补偿这个热门资讯。征收土地是什么意思,征收土地有哪些补偿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征收土地是补偿还是赔偿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不少农村的土地都已经进入城市化建设的蓝图规划中,这些农民朋友家中的土地和宅基地都面临征收和拆迁的情况,而土地征收的过程就是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实现。鉴于农民朋友对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知之甚少,今天就邀请权威律师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哪几类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必须要走九步程序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需要严格遵循以下九步程序:

第一步:征地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二步: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步:组织报批材料

报批材料主要有: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2、补充耕地证明;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1、拟占用土地的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1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





第五步:报批审查

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

审查并批准用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审查批准,对于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的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批准用地。




第六步:缴纳有关税费

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




第七步:两公告一登记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




第八步:补偿安置听证

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步: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占地。在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报批前还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项目备案、核准即有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




想要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利益,就要明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只有搞明白征地的程序是如何一步步执行启动的,才能在特殊的情况下从容应对。

来源:中国乡村之声

监制:李国龙;编辑:李沅津

征收土地,房子地基怎么赔偿?

近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一批征收土地预公告,涉及津南区、武清区、滨海新区等区域的多宗土地,征收目的、范围、现状调查安排等项目正在公示。


(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村征收土地预公告(津南区征告字〔2025〕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津南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专项规划及津南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园区雨污水泵站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用于农业园区雨污水泵站工程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你村位于东至科技大道、西至天津滨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制镇、南至阳景道、北至天津滨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制镇的土地,面积约0.89公顷。准确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确定的面积和地类为准。


三、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等部门,赴你村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四、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抢栽抢种的青苗、违规批建等,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  

联系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3号

联系电话:88510026    邮编:300350



(津南区)双桥河镇李家圈村征收土地预公告(津南区征告字〔2025〕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李家圈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津南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专项规划及津南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津南经济开发区(工业机器人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用于津南经济开发区中惠道、中宏道道路工程和雨水泵站工程项目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你村位于东至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总公司城市、西至集贤路、南至津南大道、北至李家圈村水田的土地,面积约1.77公顷。准确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确定的面积和地类为准。 


三、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人民政府、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等部门,赴你村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四、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抢栽抢种的青苗等,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  

联系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3号

联系电话:88510026    邮编:300350



(津南区)双桥河镇东周庄村征收土地预公告(津南区征告字〔2025〕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东周庄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津南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专项规划及津南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津南经济开发区(工业机器人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用于津南经济开发区中惠道、中宏道道路工程和雨水泵站工程项目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你村位于东至李家圈村村庄、西至集贤路、南至东周庄村水田、北至东周庄村水田的土地,面积约0.11公顷。准确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确定的面积和地类为准。


三、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人民政府、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等部门,赴你村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四、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抢栽抢种的青苗等,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  

联系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3号

联系电话:88510026    邮编:300350



(津南区)双港镇后三合村征收土地预公告(津南区征告字〔2025〕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后三合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津南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专项规划,规划土地用途为工业等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你村位于东至慧文路,西至慧科路,南至双港镇后三合村城市,北至睿诚道的土地,面积约5.84公顷。准确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确定的面积和地类为准。


三、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人民政府、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等部门,赴你村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四、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25日。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抢栽抢种的青苗、违规批建等,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  

联系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3号

联系电话:88510026    邮编:300350



(滨海新区)新城镇邓善沽村征收土地预公告(滨海新区征告字〔2025〕00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新城镇邓善沽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国兴路(中建道-永志道)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津滨审批一室准〔2020〕227号)文件,用于国兴路(中建道-永志道)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你村位于滨海新区新城镇邓善沽村,四至范围见附图,用地面积约3.0121公顷。准确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确定的面积和地类为准。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由新城镇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局滨海分局、区农业农村委会同邓善沽村集体经济组织,赴拟征收地块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四、公告期限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十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抢栽抢种的青苗等,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丁辛庄村征收土地预公告(武清区征告字〔2025〕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大王古庄镇丁辛庄村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天津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501-120114-89-01-167011)、《天津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501-120114-89-01-181329),用于新建03单元01-19地块、02-05地块、03-01地块公园绿地项目及新建03单元02-03地块、03-03地块南侧绿化工程。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你村位于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丁辛庄村(东至大王古庄镇丁辛庄村,南至大王古庄镇丁辛庄村,西至大王古庄镇丁辛庄村,北至大王古庄镇丁辛庄村)的土地,面积约3.2588公顷。准确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确定的面积和地类为准。


三、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安排


拟于2025年4月15日起,由大王古庄镇人民政府、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等,赴你村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四、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29日。(十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抢栽抢种的青苗等,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地址:武清区泉发路12号(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邮编:301700


联系电话:82114627



(武清区)大王古庄镇陈各庄村征收土地预公告(武清区征告字〔2025〕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大王古庄镇陈各庄村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天津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项目代码:2020-120114-48-03-002058)、《天津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项目代码:2212-120114-89-01-768990),用于新建古蕴路(京滨大道-拓展区01单元南侧边界)道路绿化工程及泰元道(古达路-古昌路)道路绿化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你村位于武清区大王古庄镇陈各庄村(东至大王古庄镇陈各庄村,南至大王古庄镇陈各庄村,西至大王古庄镇陈各庄村,北至大王古庄镇陈各庄村)的土地,面积约0.4675公顷。准确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确定的面积和地类为准。


三、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安排


拟于2025年4月15日起,由大王古庄镇人民政府、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等,赴你村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四、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29日。(十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抢栽抢种的青苗等,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地址:武清区泉发路12号(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邮编:301700

联系电话:82114627



(武清区)大王古庄镇距城堡村征收土地预公告(武清区征告字〔2025〕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大王古庄镇距城堡村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天津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501-120114-89-01-167011)、《天津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501-120114-89-01-181329),用于新建03单元01-19地块、02-05地块、03-01地块公园绿地项目及新建03单元02-03地块、03-03地块南侧绿化工程。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你村位于武清区大王古庄镇距城堡村(东至大王古庄镇距城堡村,南至大王古庄镇距城堡村,西至大王古庄镇距城堡村,北至大王古庄镇距城堡村)的土地,面积约1.0583公顷。准确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确定的面积和地类为准。


三、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安排


拟于2025年4月15日起,由大王古庄镇人民政府、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等,赴你村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四、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29日。(十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抢栽抢种的青苗等,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地址:武清区泉发路12号(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邮编:301700

联系电话:82114627



(武清区)大王古庄镇大营村征收土地预公告(武清区征告字〔2025〕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大王古庄镇大营村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天津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项目代码:2212-120114-89-01-768990),用于泰元道(古达路-古昌路)道路绿化项目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你村位于武清区大王古庄镇大营村(东至大王古庄镇大营村,南至大王古庄镇大营村,西至大王古庄镇大营村,北至大王古庄镇大营村)的土地,面积约0.0505公顷。准确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确定的面积和地类为准。


三、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安排


拟于2025年4月15日起,由大王古庄镇人民政府、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等,赴你村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四、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29日。(十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抢栽抢种的青苗等,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地址:武清区泉发路12号(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邮编:301700

联系电话:82114627


来源: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天津广播

征收土地流程

一、【总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施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施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12施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2018年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2015年)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修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 (法[2012]148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二、【土地征地与补偿】

(一)用地审批

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 (国函〔1999〕131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

(二)征地费用管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三)征地补偿安置与监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修订)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1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13〕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施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节录)(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节录)(国办发〔2006〕1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13〕28号)三、【拆迁与补偿】

(一)一般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执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97号)

(二)房屋估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

(三)补偿安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四、【权属与登记】

(一)一般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7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

(二)土地权属与登记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修正)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

(三)房屋权属与登记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8〕1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中如何界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公共通道的请示》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五、【纠纷处理】

(一)一般规定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8年施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施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监发〔2009〕5号)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09〕1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431号)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 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修订)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施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8号)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

(二)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实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国法[2011]35号)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9年施行)

(三)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9年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

(四)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上,1-2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下,226-552)六、【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第一批)(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2018年)七、【其他专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征收土地预公告出来后多久征收土地

这几天,有一条新闻刷屏了,那就是今年1月1日,关系到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开始全面施行。这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各大媒体的关注度居高不下。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众权益,这次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被称为“农村土地制度实现重大突破”。

为什么要修改?

原来,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

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积累较多。

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保障不充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宅基地取得、使用和退出制度不完整。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

针对这些问题,早在2015年初,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三块地”改革试点,即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4年多的试点,为此次法律修改提供了很多宝贵的经验。

实际上,此次新修正《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重点也集中在这三个方面。

缩小征地范围 不得随意侵占农民利益

我们先说说土地征收方面。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凸显。新修正《土地管理法》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只有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实际上就是缩小了土地征收范围。原来的《土地管理法》没有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使土地征收成为各项建设使用土地的唯一渠道,导致征地规模不断扩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次修正实实在在地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土地补偿,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这个规定。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在征地补偿上,改变了以前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现在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除了考虑土地产值,还要考虑区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制定地价。

不管是缩小征地范围,还是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根本还是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充分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现在咱们说说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长期以来,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无偿分配、面积法定、不得流转的法律规定。

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明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这也是对一户一宅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

还考虑到农民变成城市居民真正完成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新修正《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在现实中,有一部分农民进城落户后不再回到农村,宅基地成为这些人的“死资产”。现在,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允许这类“宅基地”有偿退出,可令交易双方各取所得。

不过近些年来,由于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迁入城市,有些还购买了商品房,其拥有的宅基地便闲置在农村,长期无人居住。那么城里人是否能去农村买宅基地呢?答案是目前肯定不行。如果社会资本、城市居民进入到农村宅基地的交易当中,会带来非常大的隐患。

与此同时,农村居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必须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定,说白了农民也不能随便乱建。

集体经营性土地全面入市

最后,咱们来说一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别急,先了解一下什么是集体建设性经营用地是什么?它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

原来的《土地管理法》除乡镇企业破产兼并外,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土地才可以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一规定使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不能凸显。特别是在城乡接合部,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违法进入市场,严重挑战法律的权威。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直接进入市场流转,这是对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一个重大的突破,这也意味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直接对接市场、实现流转。新的模式既能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也能为农民带来更多实惠,可加速农村向城乡一体化转型。

怎么入市?自然资源部法规司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下一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还会制定详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则,对入市的程序、入市应该遵循的条件等作出详细的规定。

总而言之,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为市场化推进农村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最为重要的是,农民兄弟将获得更多实实在在的利益,也为城乡融合发展注入新的强大动力。(央视记者 谭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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