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土地买卖合法吗,九十年代土地买卖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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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买卖合法吗
将农用地转让给他人,听起来似乎没什么问题,但实际上该行为已经违法了。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告诉你为什么土地转让给他人触犯法律!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老张(化名)、被告老平(化名)均为某村村民。2018年7月,老张向老平出具《收条》,载明:老张将某桥附近的一块3亩旱地永久性转让,60000元一次性交清,收款人老张。《收条》背后载明:老张接到老平贰万元整,落款日期2013年7月。
另查明,60000元由老平于2013年7月支付20000元,于2016年老平帮老张装修房屋抵消20000元,于2018年7月支付20000元。交涉土地于2013年7月由老平使用,现今老平使用土地建设养猪专业合作项目。
老张发现老平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多占用0.8亩的土地并没有给付租金,由此发生争议。老张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老平在2018年7月订立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老平返还土地。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的规定,本案中2018年7月原告老张以60000元的价格将案涉土地转让给被告老平,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老张、老平之间的土地转让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老张主张老平返还案涉土地,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老张收取老平支付的60000元应予以返还老平,鉴于老平使用案涉土地近十一年,合本案案情,遵循公平原则,老张应向老平返还款项43500元为宜。
老平答辩称老张与其之间转让土地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60000元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款,从法院查明的事实(老张将某桥附近一块3亩旱地,永久性转让)可知,老张、老平的真实意思是案涉土地转让,故老平的上述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老张与被告老平于2018年7月订立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老平向原告老张返还案涉土地,原告老张向被告老平返还案涉土地转让款43500元。
法官提醒: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自然资源。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进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广大人民群众要严格遵守土地的管理法规,任何时候都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要依法承包、转让、使用土地,切勿因为一时贪念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而触犯法律。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单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作者:黎丹霞 吴勇金
国有土地买卖合法吗
#老家的宅基地可以直接卖掉吗?#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直接像商品房那样自由买卖的。具体情况如下:
所有权归属: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个人只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个人不能随意处置属于集体的土地。
禁止向特定对象出售:
城镇居民:法律和政策明确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农民的住宅。国家不允许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也不会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原则上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资格获得和使用。因此,不能将宅基地或其上的房屋卖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包括其他村的村民或外地人)。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限制:
“地随房走”: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必须与地上建造的房屋一同转让。
内部流转: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转让(包括买卖、赠与)通常被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
需满足特定条件:即使在本村内部转让,也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通常包括:
征得村集体(宅基地所有权人)的同意。转让人可能需要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或满足其他当地规定,确保其有其他稳定住所)。受让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人没有宅基地,或者现有宅基地面积未达标,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即受让人不能因为购买而拥有一户多宅。转让人在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需要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办理变更登记。房屋的买卖:虽然宅基地本身不能买卖,但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的个人财产,理论上可以买卖。然而,由于“房地一体”原则,房屋的买卖必然涉及下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因此房屋的买卖也必须遵守上述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特别是受让人身份的限制。卖给不符合条件的购买者(如城镇居民、外村人)的房屋买卖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盘活利用而非买卖:国家鼓励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的宅基地和农房,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但这并不等同于允许自由买卖。
总结:
总的来说,农村宅基地不能像普通商品一样自由买卖。其流转受到严格限制,主要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权和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合法的流转通常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条件的成员之间,并需经过集体同意和相关审批程序。向城镇居民或非本集体成员出售宅基地或房屋是被禁止的。
没有土地证的土地买卖合法吗
土地,这片滋养我们世代的根基,岂能轻易成为交易的筹码?一旦农村的土地可以自由买卖,那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贫困人群,恐怕会在这场“土地赌博”中失去最后一道保护屏障,输得一干二净。
在当今社会,关于农村土地是否应该允许私人买卖的争议愈演愈烈。有人认为,土地自由交易能带动经济发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然而,他们是否真正考虑过,这样的政策对于那些最贫困的农民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
农村土地不仅仅是一块物质的领地,它更承载着农民的生活保障、情感归属和文化传承。一旦土地可以随意买卖,资本的力量将迅速渗透进来,土地价格将被推高至天际。而那些贫困的农民,他们有何资本去与财大气粗的投资者竞争?
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打土豪、分田地”,到解放后的土地集体化,再到如今的土地承包制度,每一次变革都牵动着亿万农民的心弦。这些政策的核心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防止土地资源的过度集中和贫富分化。
津巴布韦独立后开始了漫长的土地改革旅程。最初,政府试图通过“土地重新安置”计划将土地从白人农场主手中转移到黑人农民手中,但进展缓慢。到2000年,由于多种因素(包括政治压力和经济困境),穆加贝政府启动了更为激进的“快车道”土地改革。这一改革导致大量白人农场主的土地被强制征收并分配给黑人农民。然而,由于政府缺乏规划和管理能力,以及资金和人员培训的不足,这场土地改革在短期内导致了农业生产的大幅下滑和国民经济的崩溃。
实验数据和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农村土地的私有化并非解决问题的灵丹妙药。相反,它可能会加剧社会的不公平现象,让贫困的农民陷入更深的困境。
土地归属权的最终宿命通过明确权属、加强争议解决、实施土地整治、完善监管、保障权益、加强法律宣传和促进农业现代化等多方面的措施来综合治理。
海南土地买卖合法吗
承包地不得买卖,既是法律规定,也是基本常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是绝对禁止买卖的,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附条件转让。
虽然,现实中的确存在非法买卖承包地这一行为,但私底下买卖承包地的行为一定是违法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买卖合同无效,有可能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不卖可以,转让总可以吧?法律不是规定,承包地可以转让吗?这顶多说对了一半。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也就是说,农户进城落户后,农村承包地依然受法律保护。如果自己耕管不了,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其中一种可行方式。那么,转让土地就一定合法了吗?
肯定不是,这是有限定条件的,是附条件转让。虽然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但是,法律允许的范围,仅限于可将承包地有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农户。特别强调,转让行为须事先征得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承包地的受让主体不得超越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否则,转让行为无效,至于转让价格,则可由签订转让协议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不受他人干涉。
那么,什么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呢?
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村民小组,个别地方也可能是村委会)的内部的成员(承包农户)之间,在征得发包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其家庭承包经营的部分承包地或全部承包地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转让方将承包地转让后,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解除,转让方不得再向发包方请求新的承包地,由受让方与发包方订立新的承包合同,形成新的承包关系,转让方在转让承包地上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给受让方。
此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严防耕地“非粮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转让土地的用途只能是农业用途,改变农业用途也是违法的,若转让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只能种植粮食类作物,种植经济类作物都不行。
那么,您怎么看呢?欢迎交流您的宝贵意见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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