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5年,土地征收补偿归村集体还是归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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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一览表
(一)用地审批
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 (国函〔1999〕131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二)征地费用管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三)征地补偿安置与监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修订)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1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13〕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施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节录)(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节录)(国办发〔2006〕1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13〕28号)三、【拆迁与补偿】(一)一般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执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97号)(二)房屋估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三)补偿安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四、【权属与登记】(一)一般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7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二)土地权属与登记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修正)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三)房屋权属与登记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8〕1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中如何界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公共通道的请示》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五、【纠纷处理】(一)一般规定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8年施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施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监发〔2009〕5号)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09〕1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431号)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 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修订)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施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8号)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二)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实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国法[2011]35号)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9年施行)(三)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9年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四)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上,1-2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下,226-552)六、【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第一批)(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2018年)七、【其他专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4年新文件
发布:济南中院新闻中心
转自:征地拆迁法律服务
◎宅基地为农民提供居住的地方,承包地为农民提供生活的经济来源,这两种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基。农村土地补偿的原则和标准,以及土地补偿如何计算?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以供参考。
◎首先承包地征收补偿由如下几个方面构成。
☞1.青苗费和上附着物的费用。
该笔费用用于补偿对土地进行投入的人,是对其土地投入损失的补偿。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投入的,就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就补偿给受让人。
☞2. 安置费。
这笔费用应当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对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之后,村集体又拿出同等的土地给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则这部分补偿费可以交给村集体。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后,村集体对其进行了安置,为其安排了工作,这部分费用就应当交给安置该村民的单位。
☞3.土地补偿费。
这笔费用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应该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对土地补偿费都拥有权利。
◎土地补偿的计算方法
土地补偿的补偿方案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1.当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2.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3.当地的安置补偿方案。
一般省级人民政府会制定“XX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最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可在各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查询到。一般征地补偿标准两至三年调整一次,具体情况要参考最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农村房屋或土地被征收,不满足以下条件的征收,有权拒绝签署补偿协议。
☞条件一:先补偿,后征收
为了缓解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被征地农民应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同时,社保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入账,及时支付。
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不论是现房安置还是期房周转,都应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条件二:补偿标准应公平合理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作出统一的补偿标准是不切实际的。涉及房屋拆迁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置换方式进行补偿,另外装修费、搬迁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建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张。
土地征收中的各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制定,且每隔两三年调整一次。
☞条件三:合理补偿——即保障原有生活居住水平不下降。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一般会有征地补偿标准的更新机制,适时更新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农村土地是属于村集体所有,有时候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村土地。那么,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为多少钱一亩?如何分配?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尝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具体补偿多少钱一亩,需要根据当地的物价、地价等来评估和计算。还要看当地的征收拆迁公告的规定,各地的政策会有所不同。
征收农村土地需要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的补偿款,然后由村民小组将补偿费分配给本村村民。
分配原则: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程序即应当有本村过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
但如果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相应土地给其承包或者对其丧失承包经营权进行进行补偿即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补偿款是按户口分吗
对于农民朋友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这一亩三分地。今年的土地征收补偿已出政策,首先是关于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根据资料显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价格为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价格为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为15万元、征收农地或者其他农地平均每亩的补偿价格是13.6万元。
那么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其它各项具体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参照《土地管理法》
土地征收安置顾名思义就是征用地的补偿、安置费。但是具体情况要根据具体的省、市、自治区等多方面的制定公布区片的综合土地价格来确定。而制定区片需要综合土地供求关系、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区位等多方面因素来考虑。并且每过3年要重新调整或公布一次。
土地被征用的农民可以到地方相关部门查询具体的征地补偿文件,从而了解安置费的补偿标准。
如果农民获取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不能使农民拥有曾经的生活水平的话,就可以申请增加安置补偿费。以及,关于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能申请增加的总和不能超过原土地被征用的平均生产值的30倍的相关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的《土地管理法》中被删除。
这项补偿指的是,在国家征用土地的时候,农作物处于生长阶段没有获取的,国家应该给予相应的补贴。
而关于青苗补贴的标准是:在征用土地时,土地上长有的所有青苗,因为征地施工而被毁掉的,用地单位应该按照青苗在土地里一季的产值、产量计算给予补贴。具体的补偿标准要根据实际青苗种植量来算。
对于只是刚刚播种的农作物,则按照一个季度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而对于在成长期的作物,则按照一季度的生产值来补偿。而对于多年生的作物,则需要尽量移植,此移植费由兄弟单位提供。对于蔬菜青苗、油菜、粮食等作物收获了的,不给予补偿,没有收获的按照一季收获金额度补偿。
而对于多年生长的林木,也需要尽量移植,移植费由当地用地单位支付。如果一定要砍伐,则按照实际木材价值给予补偿。但是如果树林是由林权拥有者砍伐的,用地单位只需要支付招揽砍伐工人的工时费,不给予补偿金。
地面附着物补偿指的是在征用土地期间,针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大棚、林木、鱼塘、果树、以及其它养殖的东西的相关补偿标准。
关于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相关,由当地省政府制定且公布执行。各省分别制定了关于地面附着物补偿的方法,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这种标准的年限,有的市执行年度标准较低为五年,而有的市指定的执行标准年度跨度为十年。
但在实际给予的补偿,应该根据市场物价的变动及时调整。而附着物相关补偿的标准,应该在三年调整一次的时间范围里。
被征收的耕地的土地赔偿费为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到10倍。如果在土地补偿费过程中出现补偿不够等纠纷,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提出异议,走正规流程之后,要求支付相应补偿。
例如: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的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分为两类,一类为:农地征地补偿标准35700元每亩。统一年产值为1400元每亩,土地赔偿年产值的7倍,安置补偿倍数为14。而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为18700每亩。按照统一年产值1700元每亩的五倍计算,安置补偿则为六倍。此方案仅适用于鹿城镇。
第二类:适用三塔镇、龙王乡、会龙乡等多个地区。农用征地的补偿标准为,统一年生产值1600元每亩的七倍补偿,总价为35357元每亩,安置补偿则为年产值的14倍。
而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征地补偿为年产值的5倍,总价为17900元每亩,而安置补偿倍数为6倍。
每个地区的具体情况根据当地出台的政策来定,但是补偿的组成部分基本是类似的。如果在接受赔偿的过程中,遇到了计算误差或者补偿出错,可以向当地村委会报告,申请重新核实补偿。各位工农朋友,也早了解早准备,了解清楚信息,核对清楚,才能不被坑地拿到属于自己的合理补偿,只有这样,征地对于咱们来说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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