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5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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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5年
自从住房公积金出现以来,对住房公积金的执行尤其是划拨就一直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法院可以无条件划拨;另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社会保障资金,不能划拨。
最高法院就安徽高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作出(2013)执他字第14号函批复,“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兼顾了法院执行与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符合实际,应该参照执行。
▶▶不轻易强制划拨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等及其在职职工都应缴职工住房公积金。虽然,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住房公积金具有社会互助、保障功能,人们可以从社会归集的公积金中贷款用于住房消费,个人可以以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融资改善居住条件。住房公积金越多越能为工薪阶层改善居住条件提供更好的帮助。较之个人的其他财产,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理应受到严格限制。人民法院应当顾全大局,依法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职工住房保障工作,不轻易强制划拨住房公积金。
▶▶在条件成就时可以划拨住房公积金
不宜轻易划拨不等于不划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等七项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的时候,人民法院理所当然可以划拨,可以划拨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之外,最高法院(2013)执他字第14号函批复即是此理。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还可以在住房公积金帐户之间划拨,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划拨到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住房公积金帐户,此时,住房公积金总额没有减少,其社会功能不受影响。
总之,“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划拨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的,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划拨到住房公积金监管账户之外,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的,可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之间划拨。
▶▶争议的解决
在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之前,人民法院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联合制定文件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解决争议的办法,值得推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于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有异议且不能协调处理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书面异议,而不是简单拒绝协助,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为由予以处罚。
作者:黄志佳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来源:问律
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缴存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释义】
本条是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条例》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程序和贷款风险承担作出了规定,这是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和程序的重要准则,同时,也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使用中的管理主体地位。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的调整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使用的中心内容。《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指职工个人贷款,这是从建设性贷款向消费性贷款的转变,是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的重大调整,改变了长期以来重建设、轻消费的观念,有利于改变职工消费结构,使住房消费支出达到职工家庭收入的合理比重,保证国家、单位和职工的合理负担;调整房地产市场结构,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达到住宅市场供求平衡和优化结构。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两个限制性条件,一个是对贷款申请人条件的限制,另一个是对贷款用途的限制。
(一)贷款申请人必须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具有互助性质的储金,只有按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职工,才能享有使用贷款的权利。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进行限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权利,确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强职工督促单位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
(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使用住房公积金应严格遵循定向使用原则,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为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供融资支持。
三、办理贷款的程序
根据本条规定,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依次要经过以下程序: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贷款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一)借款人应首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借款人需要贷款必须提出申请,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时,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借款人需提供身份证、家庭经济收人证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或协议、担保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资格、资信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1.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包括借款人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欠缴住房公积金等;
2.借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借款内容。对借款人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等申请进行审核,是否符合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4.贷款资信审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及偿还贷款能力进行审查,并核实贷款担保情况,包括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上述情况,对贷款进行审批。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差、无贷款偿还能力或贷款担保不落实,贷款风险较大的,应不予批准发放贷款。对信用状况良好、贷款担保属实的借款人,准予发放贷款,并确定批准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内容。
(三)通知借款申请人。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并出具准予贷款的通知,使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能及时办理手续,获得贷款。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应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不准贷款的原因。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准予或不准贷款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规定了15日的期限。
(四)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依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及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发放贷款,贷款手续必须由受委托银行办理。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准予贷款通知后,应按《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委托合同》办理贷款程序的规定,办理贷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按期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应与审查合格的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保证合同),需要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哪一年颁布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适用范围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住房公积金概念的规定。
《条例》的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本条第一款是对空间效力、行为效力的规定。空间效力是指法律、法规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行为效力是指法律、法规对哪些行为发生效力。这些行为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监督、提取和使用四个方面。本条第二款是对住房公积金概念的界定,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用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付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法律吗
被执行人无房、无车、无存款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6.8万元,约定本息于2023年8月底前归还。约定期满后,龙某拒不履行义务,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调解,双方于2024年7月达成和解协议:龙某承诺于2024年9月30日前偿还4.8万元。然而协议生效后,龙某再次违约。2025年,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法院执行
执行干警通过线上线下一体化查控系统,全面查控龙某名下财产,发现其无房、无车、无存款,但公积金账户余额近12万元。经核查,龙某原系公职人员,因刑事犯罪被开除公职并服刑,其公积金账户已封存半年,符合扣划条件。通过与龙某原单位及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沟通,法院调取了开除决定等关键材料,依法出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通知书,最终成功扣划公积金账户余额,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法条链接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安福县法院、江西法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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