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拆迁条例,国家拆迁条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尹灵

国有土地拆迁条例,国家拆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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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条例

一、【总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施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施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12施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2018年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2015年)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修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 (法[2012]148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二、【土地征地与补偿】

(一)用地审批

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 (国函〔1999〕131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

(二)征地费用管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三)征地补偿安置与监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修订)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1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13〕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施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节录)(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节录)(国办发〔2006〕1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13〕28号)三、【拆迁与补偿】

(一)一般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执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97号)

(二)房屋估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

(三)补偿安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四、【权属与登记】

(一)一般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7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

(二)土地权属与登记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修正)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

(三)房屋权属与登记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8〕1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中如何界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公共通道的请示》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五、【纠纷处理】

(一)一般规定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8年施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施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监发〔2009〕5号)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09〕1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431号)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 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修订)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施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8号)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

(二)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实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国法[2011]35号)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9年施行)

(三)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9年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

(四)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上,1-2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下,226-552)六、【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第一批)(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2018年)七、【其他专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征收条例与拆迁条例

新拆迁条例(全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是针对“拆迁”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取代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于2010年1月29日正式公开征求民意。该条例是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暴力拆迁、极端对抗、因拆暴富等现象,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而制定的。

2009年拆迁条例

浙江省拆迁条例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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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备受各界瞩目的《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一历经公开征求意见和反复拟定草案进行讨论的城市更新地方性法规即将步入市民的生活中。

《条例》中最受关注的还是其首次将“腾退”行为明确写入规定中,并明确其在符合条件情形下可能转化为强制征收,也就是由政府中途介入来强制拆除涉案房屋。

那么,“协议搬迁”究竟是怎样取得强制执行的权力的?腾退项目真的能强制拆除老百姓的房屋了吗?

目前,刚刚通过的《条例》全文尚未完整公布,在明律师先通过2022年9月下旬发布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来为大家做一番说明。

大家最为关心的,显然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27、28条规定的关于腾退的内容,我们开门见山为大家呈现:


公有住房腾退(第27条)

私有房屋腾退(第28条)

补偿安置方式

产权单位应当妥善安置承租人,可以采取租赁置换、产权置换等房屋置换方式予以安置补偿。

实施主体可以采取产权调换、提供租赁房源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协商。

补偿安置实施程序

直管公房承租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比例达到实施方案规定要求,承租人拒不配合腾退房屋的,产权单位可以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以依申请作出更新决定。承租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承租人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未在法定期限内救济权利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物业权利人腾退协议签约比例达到95%以上的,实施主体与未签约物业权利人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且项目实施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区政府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签约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

那么广大被腾退人该怎样理解上述新规呢?笔者个人认为这当中有以下几点值得重视:

1. 对公房承租人进行腾退具有一定“强制性”,本质上是“物业权利人”说了算。

要看懂《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必须首先弄懂这里面的“物业权利人”到底是谁。在此前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召开的座谈会中,曾闹出过有人将“物业权利人”理解为物业公司的笑话。

对此,“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第7条中明确,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是城市更新物业权利人,享有更新权利,承担更新义务……合法建造、依法取得不动产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更新权利,承担更新义务。

显然,在公房承租法律关系中,拥有公房所有权的单位或者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才是“物业权利人”,而公房承租人则并不具有这样的主体地位。

换言之,无论你在公房中居住生活了多少年,经历了几代人,你那房子始终都是租的,而不是你自己的。

基于上述逻辑,大家就不难理解“二次审议稿”第27条和第28条规定的区别了。在27条中,产权单位与公房承租人调解不成,就有权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作出所谓的“更新决定”,也就类似于过去的“拆迁行政裁决”。

而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作出的更新决定就是行政行为性质,具有强制性,公房承租人不服就只能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去救济。一旦复议、诉讼未将所涉决定撤销,法院裁定下的强制腾退也就不可避免了。

也就是说,是否实施腾退行为基本上是由公房的产权单位说了算的,承租人只能依规去主张补偿安置利益,而无法阻止腾退行为的启动。

2. 私有房屋腾退是典型的“协议搬迁”,协商不成时需走征收程序方可强制拆除房屋。

从第28条的行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私有房屋腾退的补偿方式需要的是“协商”,这就是有产权和没产权在腾退时的区别所在。

老百姓握有被腾退房屋的所有权证,自己就是“物业权利人”,实施主体也就只能先老老实实和物业权利人们协商、沟通,争取一户一户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搬迁”的本质是自愿的,如果物业权利人们认为补偿给得太低,完全有权拒绝签约、腾退,那么实施主体也着急不得,只能是想办法继续做工作,或者考虑修改调整补偿安置方案。

不过,为了避免过去深圳市等地在签约户数、面积“双百分之百”等过于绝对的政策下致使项目无法推进的窘境再现,新规明确设置了95%的“转换门槛”——即一旦同意腾退的私有房屋产权人比例达到95%以上时,区政府将有权在调解不成时启动强制征收,再通过590号令的规定将剩余的5%以内的个别户房屋予以征收补偿,进而实施拆除。

从“协议搬迁”到“强制征收”,95%的签约率就是触发项目性质改变的标准。一旦进入征收程序中,剩余的未签约户可依法对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补偿权益。

综上大家可以看到,无论是公房腾退还是私房腾退,都可能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开始时你是和实施主体,也就是名为xx公司的开发商去谈,谈着谈着政府部门就登场了,取代实施主体和你打交道,甚至最终会走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一步。

据此,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被腾退人以下5点:

一是要对“留改拆”三者中以“拆”为行为模式的城市更新项目从一开始就给予高度重视,不能因为其换了一个听上去更“柔和”的名字就拿其不当回事。尽早从属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乡镇街道获知相关信息并咨询律师,是十分必要的应对举措。

二是在与“城市更新实施主体”的协商、沟通中要明确自己的补偿诉求,搞清自己房屋的市场价值,尽量缩减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等,切勿在关键性问题上完全听信实施主体、公房产权单位的说辞,或盲目相信属地社区、村的拍胸脯保证。

三是在对补偿安置条件有疑问的情况下不要盲目签订任何实施主体、公房产权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尤其是不可草率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

对私房腾退而言,只要签约率未达到前述95%的“及格线”,实施主体就绝不敢造次行事,被腾退人的协商谈判空间就始终存在。

四是要提防公房产权单位使出“解除公房承租合同”诉讼等惯用招数,一旦成为被告要立即委托律师积极应诉,绝不可在此关键环节上有任何松懈麻痹。

五是在区政府及其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介入并作出“更新决定”或者“征收决定”后,要及时在专业征拆律师的指导下坚决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绝不可错过复议、诉讼的法定期限从而使自己丧失救济权利的最后希望。

城市更新,对长年居住在老、破、小房屋中的普通群众而言的确是改善居住条件的新希望。尽管从其项目操作原理和补偿安置标准上看很难有若干年前“拆迁许可证项目”的“豪气”,但本着因时因势调整利益诉求和心理预期的原则来看,它仍然是咱老百姓应当积极争取、参与的大好事儿。在明律师衷心祝愿每一户被腾退人都能通过腾退项目过上更加幸福、舒适的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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