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伤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车辆伤害事故反思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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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伤害事故心得体会
来源:【昆明日报-掌上春城】
日常生活中,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不仅给当事人带来身心伤害,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本期,为大家介绍道路交通事故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包括事故处理、解决路径以及好意同乘等特殊情形。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保持冷静,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辆后方设置警告标志,确保现场安全。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初步救治,同时,迅速拨打110或122报警,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拍照记录事故现场,包括车辆位置、损坏情况等,并尽可能收集目击者信息。如事故轻微且责任明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处理,并签署书面协议。但需注意,协商结果需符合法律法规,否则可能无效。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解决路径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解决路径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双方当事人可在交警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如协商不成,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但需注意,行政调解并非强制程序,且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协商和调解均无果,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租赁、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好意同乘情形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驾校学员在培训过程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当事人需保持冷静、理性处理。在遇到纠纷时,可依法寻求协商、调解、诉讼等解决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驾驶员朋友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责编:高杉
编审:沙兰梅
终审:周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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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伤害事故主要是涉及人,车
当地时间5月2日傍晚,德国南部城市斯图加特市中心发生一起车辆冲撞人群事件。3日,警方确认事件已造成1人死亡,8人受伤,伤者中有5名儿童。所有受伤人员目前均已脱离生命危险。
斯图加特警方在声明中指出,肇事司机已被警方控制,事件被认定为交通事故,暂无迹象表明与袭击或蓄意行为有关。(总台记者 阮佳闻)
德国斯图加特发生车辆冲撞人群事件 至少三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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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微
车辆伤害事故应急演练总结
沈军芳 艾家静
当前,无论是在大街小巷,还是在楼宇院落,我们每天总能看到外卖骑手匆忙送餐的身影。新平台用工蓬勃发展,让他们得以自由奔跑,用劳动赢得尊重,但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难题,也给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考验。
骑手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今年1月22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骑手与外卖平台合作商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本案焦点在于:当外卖骑手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申报被确认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后,还能不能继续诉请确认劳动关系进而申请工伤认定?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应赋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选择职业伤害保障救济或工伤保险救济的选择权,但同时明确,基于同一事故伤害最终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2022年7月,小徐加入骑手大军,在苏州一处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作为某外卖平台合作商的大成公司(化名),承包了该站点的配送业务并承接相关管理工作。小徐在手机钉钉APP中显示的所属部门亦为大成公司。2023年6月,小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逃逸且负事故全责。一个月后,某外卖平台企业为小徐申报职业伤害确认,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8月作出结论,予以确认小徐所受伤为职业伤害。
后因小徐认为大成公司未申报工伤认定,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于是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在仲裁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后诉至法院,又被一审判决驳回,于是在2024年10月提起上诉。
法院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主张与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认为,就本案而言,首先要结合案涉站点对小徐劳动过程的控制分析,具有支配性特征。
“由于小徐是个聋哑人,他这一特殊的身体状况,使得其与站长的钉钉聊天记录比较全面。”承办法官介绍说。法官表示,小徐在上述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大成公司承包了该站点的配送业务,该站点站长对站点骑手的日常工作管理,应当视为系代表承包该站点配送业务的大成公司进行管理。根据小徐与站长的钉钉聊天记录,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单,由站长负责,小徐无权自主改单;请假需要向站长报备,不得随意下线,请病假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单;小徐还需要根据站点要求参加相关应急安全考试,这些证据反映出小徐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对于是否接单、何时接单、接单内容并无实质自主决定权,日常工作接受大成公司考勤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具有明显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大成公司对小徐管理具有明显支配性特征。
法官认为,其次,结合小徐提供劳动后所获报酬的来源分析,具有依赖性特征。小徐的薪资报酬由案涉站点负责核算,不仅包含按单计酬,还包含其他组成项目。由此反映出大成公司对小徐的工作情况存在相应考核,并据此实际结算薪资报酬。本案虽然存在小徐的薪资由第三方代为支付的情形,但这与平台用工模式下部分劳动要素被拆分至其他主体的做法一致,再结合小徐提交“某某专送”APP薪资账单截图显示“大成公司-某站点”“全职骑手”字样的情况,小徐担任站点全职骑手,其提供劳动后所获劳动报酬来源于大成公司,且构成其主要收入来源,小徐对大成公司的经济依赖程度高。
法官认为,小徐虽经申报被确认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但不足以据此认定其无权再诉请确认其与大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而申请工伤认定。基于以上分析,大成公司对小徐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且小徐就所提供劳动对大成公司具有明显的经济依赖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综上,苏州中院终审判决,依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观察思考】
应赋予新业态从业者选择职业伤害或工伤救济选择权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的确认,是为了保障遭受职业伤害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加强职业伤害预防,分散平台企业的职业伤害风险;工伤的确认,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实践中,平台企业为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名义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上述平台全员参保模式,系以平台订单总量作为依据,而非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个体依据法律关系参保。由此可能产生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申请职业伤害确认和工伤认定发生竞合的情形。
在申请职业伤害确认和工伤认定发生竞合时,如平台企业、平台用工企业对劳动者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赋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选择职业伤害保障救济或工伤保险救济的选择权,但基于同一事故伤害最终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来源: 人民法院报
车辆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沈军芳 艾家静
当前,无论是在大街小巷,还是在楼宇院落,我们每天总能看到外卖骑手匆忙送餐的身影。新平台用工蓬勃发展,让他们得以自由奔跑,用劳动赢得尊重,但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难题,也给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考验。
骑手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今年1月22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骑手与外卖平台合作商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本案焦点在于:当外卖骑手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申报被确认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后,还能不能继续诉请确认劳动关系进而申请工伤认定?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应赋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选择职业伤害保障救济或工伤保险救济的选择权,但同时明确,基于同一事故伤害最终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2022年7月,小徐加入骑手大军,在苏州一处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作为某外卖平台合作商的大成公司(化名),承包了该站点的配送业务并承接相关管理工作。小徐在手机钉钉APP中显示的所属部门亦为大成公司。2023年6月,小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逃逸且负事故全责。一个月后,某外卖平台企业为小徐申报职业伤害确认,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8月作出结论,予以确认小徐所受伤为职业伤害。
后因小徐认为大成公司未申报工伤认定,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于是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在仲裁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后诉至法院,又被一审判决驳回,于是在2024年10月提起上诉。
法院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主张与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认为,就本案而言,首先要结合案涉站点对小徐劳动过程的控制分析,具有支配性特征。
“由于小徐是个聋哑人,他这一特殊的身体状况,使得其与站长的钉钉聊天记录比较全面。”承办法官介绍说。法官表示,小徐在上述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大成公司承包了该站点的配送业务,该站点站长对站点骑手的日常工作管理,应当视为系代表承包该站点配送业务的大成公司进行管理。根据小徐与站长的钉钉聊天记录,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单,由站长负责,小徐无权自主改单;请假需要向站长报备,不得随意下线,请病假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单;小徐还需要根据站点要求参加相关应急安全考试,这些证据反映出小徐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对于是否接单、何时接单、接单内容并无实质自主决定权,日常工作接受大成公司考勤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具有明显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大成公司对小徐管理具有明显支配性特征。
法官认为,其次,结合小徐提供劳动后所获报酬的来源分析,具有依赖性特征。小徐的薪资报酬由案涉站点负责核算,不仅包含按单计酬,还包含其他组成项目。由此反映出大成公司对小徐的工作情况存在相应考核,并据此实际结算薪资报酬。本案虽然存在小徐的薪资由第三方代为支付的情形,但这与平台用工模式下部分劳动要素被拆分至其他主体的做法一致,再结合小徐提交“某某专送”APP薪资账单截图显示“大成公司-某站点”“全职骑手”字样的情况,小徐担任站点全职骑手,其提供劳动后所获劳动报酬来源于大成公司,且构成其主要收入来源,小徐对大成公司的经济依赖程度高。
法官认为,小徐虽经申报被确认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但不足以据此认定其无权再诉请确认其与大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而申请工伤认定。基于以上分析,大成公司对小徐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且小徐就所提供劳动对大成公司具有明显的经济依赖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综上,苏州中院终审判决,依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观察思考】
应赋予新业态从业者选择职业伤害或工伤救济选择权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的确认,是为了保障遭受职业伤害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加强职业伤害预防,分散平台企业的职业伤害风险;工伤的确认,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实践中,平台企业为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名义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上述平台全员参保模式,系以平台订单总量作为依据,而非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个体依据法律关系参保。由此可能产生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申请职业伤害确认和工伤认定发生竞合的情形。
在申请职业伤害确认和工伤认定发生竞合时,如平台企业、平台用工企业对劳动者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赋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选择职业伤害保障救济或工伤保险救济的选择权,但基于同一事故伤害最终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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