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郑某与被害人凡某系同事关系,事发之前两人在厂门口发生口角,被害人就动手打郑某,郑某在情急之下,出于本能顺手打向被害人凡某,将被害人鼻子打伤,后鉴定构成轻伤。
【办案经过】
该类案件正常的量刑是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接受家属委托后,团队律师亲自登门拜访被害人三次,终于谈成了赔偿谅解。后又找郑某所在村委出具了他平时表现良好的证明,将谅解书、赔偿收据、表现良好的证明及取保候审申请书一起递交给了公安,并向公案表述了这个案件被害人先动手存在过错的意见,公安听取了团队律师的意见,3天后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该案在郑某取保候审一年后,做了撤销案件处理,没有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量刑幅度。经过团队出具取保候审意见书与法律意见,公安机关最终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案例评析】
故意伤害类型的案件,是根据伤残鉴定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定罪量刑,但实践中被害人的谅解也十分重要,通常达成谅解赔偿的此类案件行为人都能获得可观的减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