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成功帮助当事人认定从犯争取轻判,故意伤害罪轻伤从犯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方慧灵

故意伤害罪成功帮助当事人认定从犯争取轻判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郑萌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5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金某、安某龙、金某1(后三人另案处理),在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东方市场纸包鱼烙锅店吃宵夜喝酒期间,因同在该处吃宵夜喝酒的被害人吕某、文某、余某某将酒瓶倒在地上发出声响,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进而升级打斗,期间李某、金某、安某、金某1持砸碎的酒瓶将吕某、文某及余某某等人刺伤。经鉴定,吕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文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余某某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案发后,李某军等人逃离现场。2020年10月9日,民警在长安镇抓获李某军。

【办案经过】

该案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级,量刑3年6个月。本律师认为检察机关量刑过重,在审判阶段一方面协助被告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另一方面本案突破口是认定从犯,因此在法院辩护阶段详细论述了被告人属于从犯的理由,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检察院量刑建议三年六个月,经辩护后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检察机关量刑过重,最后判决被告人李某1年3个月,成功帮助当事人减少2年3个月刑期。

【案例评析】

按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应当是在3年以上,这类案件除非有自首、立功、未成年、从犯等情节,才有可能三年以下,只有谅解赔偿是没有办法3年以下的,所以尽力争取认定从犯是本案在三年以下判刑的突破口。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故意伤害罪 从犯

故意伤害罪从犯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从犯怎么判刑

故意伤害罪轻伤从犯

故意伤害罪主犯和从犯的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的从犯能有缓刑吗

故意伤害从犯的定义

故意伤害罪 从犯

故意伤害罪从犯判几年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