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书内容写什么,聘书内容模板 怎么写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齐欣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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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战前,四川大中小城市虽设有两三所新学校,然而广大乡村却是空白点。这就使得不少青少年无校可读书,只好由数户集资,或由富户出资延师,在乡村设立私塾。塾师良莠不齐,有饱学之士,也有别字先生。他们的薪金一般由东家立聘书时决定,也有在开学后,由众家长“议学”商定数目的。塾师聘期通常为一年。聘书一般由塾师用红纸代写好,然后由家长签名或盖章,作为教学凭证。塾师得了聘书,等于吃了定心丸,便可安心教一年书。聘书辞藻华丽,有的还是标准骈体文,相当典雅。其文曰:“邮传绛帐,芳声可比于前贤;稔悉洪钟,铎响能振乎后学。自惭子弟非佳;恐负先生善诱。然大匠之手无弃材;陶冶之门无窳器(次品)。爰卜北山,敬升西席。”

  “聘书”二字写在封面上,末尾写明“敦聘某某先生全年薪脩洋若干元”和家长姓名及年月日;若是集(聚)资延师则改“敦聘”为“协聘”,并分别写明每个家长出钱若干。其文句虽冠冕堂皇,但都是客套话。家长只希望塾师是“大匠”,才学好;能“善诱”,教法好;好点石成金,开昧化顽,教育他们的子弟“无弃材”。塾师很理解家长望子成龙的心意,从农历正月十五直教到腊月二十五日,没有假期和星期日,每天从早到晚,坐在学堂里看守着学生,口讲指划,耳提面命,忙得“不亦乐乎”。工作量已经是沉甸甸的,遇着乡间红白喜事,塾师还要绞尽脑汁,无偿地给东家和乡邻撰写文书或对联,写得不好要遭受非议,甚至因此而砸了自己的饭碗。这真是额外的负担。

  “先生善诱”之道是怎样的?每天教读学生《三字经》《千家诗》《初级论说文范》和四书五经等。对年纪大点的学生,每天出题教他们用文言“作论说文”、吟旧诗、做对联,当天批改发还。偶尔也教打算盘,讲解几行《论语》或《孟子》。对蒙童,则只令他们读书,下午放学前读得“一阵乌鸦噪晚风,诸徒齐逞好喉咙”,声音非常响亮,难怪私塾别号“蛤蟆馆”。若学生背书不熟,轻则训斥,重则打手心,甚至罚跪地上,读熟才能起来。有两句顺口溜为证:“《学而》《先进》,双膝跪起干茧;《大学》《中庸》,手心打得绯红。”中午放学前要照塾师写好的笔画,依样写一张交给先生。下午放学前,塾师用红笔加圈发还学生时,要考生字两个。倘若认不出,学生被打手心是在劫难逃了。而“善诱”的结果呢?富家希望子弟考上县城初中或高级小学;农家要求不高,能写算家务账就心满意足了。

  塾师伙食在聘书里虽没有明文规定,但照口头协定由设塾的那户东家供给。因此,塾师一年四季吃住均在东家家里,傍人门户度春秋。据说某塾师因东家天天给他青菜萝卜吃,“三月不知肉味”,便在教学生做对联时借题发挥,故意出上联道:“青菜萝卜可口”,学生不知所对。塾师代对下联道“红苕清汤好香!”还大声解释道:“这是你家家常好菜,怎么也对不出呢?”转弯抹角地讽刺东家。有一《教师赋》,很有代表性。不妨抄录部分如下:“……盖自世降而风微,亦由道衰而师贱。倚门持钵,类弹铗之冯驩;寄食资生,同垂钓之韩信。一金虽甚薄,俯首于浊富之门;千里不辞劳,委身于不亲之地。视生徒犹骨肉,遂弃子而抛妻;以馆地为福堂,甘离乡而别井……旨酒嘉肴,以宴宾客;残汤剩肉,搭待先生。到馆已经数日,未定归期;回家未及几朝,即嫌懒惰。不哑不聋,变作痴呆之汉;无枷无锁,竟成自在之囚。春光烂漫,何曾邀伴同游?秋月扬辉,无暇登楼玩赏。灯花未开时,愁怅频生新幻想;学生归去后,凄凉顿忆故家乡。”

  这般教学生涯,塾师也真算得上吃苦耐劳了,然而他们的席位却毫无保障,少则一年,多则两年,就要另找东家。故塾师的内心多苦闷,曾有塾师作打油诗曰: “频年托钵远游方,尝遍辛酸意惘然!明岁不知何处去?由人怜笑作师难。”因此,塾师对东家多彬彬有礼,常赞其子弟学有进步,以显示自己教学有方,好延长聘期。此种微妙心理,表现在塾师学堂的门联上,则语气谦和得体、不卑不亢,虽非情文并茂,却也耐人寻味:设馆试谈经,不妨旧学参新学;频年无善教,敢谓先知觉后知!

  尽管塾师如此辛勤教学,可是在那重金钱不重文化的旧社会里,穷人子弟无钱上学;而有些有钱人家却说,“孔子孟子,抵不上我一石稻子。”他们根本就不想花钱读书。这就使塾师所教学生甚少,待遇菲薄。故在开馆后,塾师往往托人走家串户,劝说富户送子弟入学,好添助他点膏火之资。这种不重视读书的社会风气使得塾师既气愤又无奈,于是,他们在门联里便连讽带劝,不那么谦和温良了:不读圣贤书,希图夺利争名,便充吼吼;要通今古事,须知博文约礼,尚诱循循。

  旧社会,塾师教学生活固然很艰苦,在城市新学校的教师也好不了许多。月薪薄,且学校少,粥少僧多,教师短聘一学期,长聘两学期,一切要仰承校长鼻息,弄得不好,难逃“六腊战争”败北的命运。故其中委曲求全,怨天尤人者,大有人在。记得某教师撰一春联,寥寥十六字,颇道出了当时教师的辛酸:两袖清风,十年故我;一身白墨,满腹牢骚。

聘书内容怎样写

近日,网友hutumaomao提问:“我于去年底到一家IT公司上班,当时公司给我发了一张聘书,聘书上注明聘用我为公司网络工程师,但之后一直没签劳动合同,后来我问公司,公司说已经向我发了聘书,和劳动合同一样,就不用再多此一举了。请问聘书能代替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很明显,公司给hutumaomao颁发的聘书仅注明了聘用岗位——公司网络工程师,并未写明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重要劳动合同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

另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一份劳动合同的成立一般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而公司向hutumaomao单向颁发聘书,实际上属于合同成立的“要约”阶段,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邀请,hutumaomao没有对其进行签字或者盖章,并未作出相应的“承诺”,难以认定双方是否协商一致并认可履行聘书的内容,因此该聘书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份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并且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双方签字盖章后才能够成立并生效。据此,hutumaomao所收到的公司聘书既缺少必备条款,又无本人签字,不能与劳动合同划等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可见,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会面临经济上的损失,劳动者也会面临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风险,对双方都无益。

实践中,存在聘书具有《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必备条款,满足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同时劳动者签字认可,即双方对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那么该聘书可以被认定为具备劳动合同性质,从而视为劳动合同得到履行,并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障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最后,随着劳动者就业方式的灵活化,出现了通过颁发聘书、签订聘用协议等方式来明确劳动关系的情形,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并要确保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哦~

文字:子桦

编辑:培培

结婚聘书内容

来源:中国民兵·解放军新闻传播中心融媒体 作者:丁鹏远 张敏

5月下旬,河南省鄢陵县人武部组织民兵“四会”教练员集训。集训结束,30名考核成绩优秀的民兵“四会”教练员获得军训教员聘书。

鄢陵县驻军少、学生军训任务重,教员缺口大。以往到了军训季,各学校只能各显神通:有的安排本校体育老师或职工临时充当教官;有的千里迢迢跑到外地请外援,军训质量一度受到影响。

前不久,教育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颁发新修订的《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其中明确“基本军事知识授课教师由学校采取专兼职办法配备,基本军事技能组训教官由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骨干出任”。该人武部立即提请县委议军会建议并成立县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县人武部设立由人武部和教育局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建立起由人武部、教育局、公安局、卫健委等部门和各高中阶段学校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学生军训相关问题。

在经费保障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颁发的《关于深化学生军事训练改革的意见》规定,“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学生军训任务的计入年度后备力量训练任务,其误工补贴、伙食补助、差旅费等从民兵预备役训练经费中予以保障”,采取“民兵训练经费补一点,学校办学经费拿一点”的方法来共同保障;在器材保障上,将学生军训所需模拟训练器材从民兵训练装备器材中统一调整解决;在场地保障上,充分利用学校和人武部现有的场地开展学生军训工作,以教官走入学校开展军训为主,以学生到民兵训练基地训练为辅。

结合正在进行的民兵整组工作,人武部重点编组数十名政治思想过硬、军政素质良好、在部队有过军训经历的退役军人,作为军训教官苗子重点培养。在民兵“四会”教练员集训中,他们除了规定的训练课目外,着重安排这些军训教官苗子学习学生军训法规政策、组训法、教学法、青少年心理学等特殊课目教学内容。集训考核在许昌第二高级中学进行,当天有近2000名师生现场观摩,一批优秀“四会”教练员经考核合格后,领取了学生军训“上岗证”。


(中国民兵·解放军新闻传播中心融媒体出品)

古代聘书内容

  [案情]

  某公司聘请销售部经理,向王某发出聘书,聘书中载明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聘用期限、报酬、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并加盖了该公司公章。王某按照聘书要求至该公司上班,并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后王某向公司申请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公司拒绝后,王某诉至法院。

  [分歧]

  对王某双倍工资的主张能否成立,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司虽然向王某发聘书,但该聘书不能代替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王某的签字认可,仅仅是要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应支持王某的主张。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主张不应支持,公司向其发过聘书,聘书中已载明了工作岗位、聘用期限、报酬等内容,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评析]

  本案处理的关键是聘书的性质认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聘书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九项条款。现实中,很多公司的聘书具备了《劳动合同法》载明的必备条款,满足《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劳动合同形式要件。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并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笔者认为,劳动合同的生效不能机械化理解,劳动者没有在聘书上签字确认不能简单的等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要以事实为依据,关键是双方是否一致认可并按照聘书的内容履行了权利义务。《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故聘书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综上,公司向王某发放的聘书内容合法,聘书中亦明确注明了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待遇等,已具备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且双方按照聘书的内容履行彼此的权利义务,视为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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