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成功帮助当事人不起诉
办案机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郑萌律师
【案情简介】
当事人李某某(被不起诉人)承租位于东莞市长安镇一商铺,被害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从原业主处购买该商铺后,遂与李某某商谈铺面到期后的喝茶费及租金问题,后双方因此发生纠纷,2019年9月22日许,被害人王某某带电工到店铺外将店铺的电线剪断,李某某得知后到场找王理论,期间发生肢体冲突,李某动手打伤王某某的右眼,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办案经过】
律师介入案件,经过会见嫌疑人、认真分析案情,辩护人认为在故意伤害罪案件中,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于嫌疑人是否能够成功办理取保候审以及检察院不起诉具有重要影响。辩护人通过专业研判,从内分析案件情况,从正当防卫等角度替嫌疑人争取最小程度刑罚,同时,从外也通过各种方式积极联系被害人,经过不懈的沟通,被害人最终愿意出具谅解书。
随后,律师针对案件,从朱某某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故意、具备自首情节、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双方刑事和解、取得谅解书化解了社会矛盾等各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多次和检察院沟通交涉,最终成功为李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决定。
【案件结果】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最终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在春节前重获自由。
【案例评析】
人身侵权类案件具有独特性,如何尽可能的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并针对案件事实深入剖析,提取对当事人有利的细节,对于案件结果的走向极为重要,且此类案件取得被害人谅解也需要律师下足功夫,在此基础上分析案情,提交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向办案机关阐明法理,才能最大程度的帮助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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