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成功帮助当事人争取不起诉
办案单位: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某实业公司及其分公司负责人系唐某及王某,为扩大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王某与其妻子杨某决定承接国外客户的枪支零配件加工业务并走私出境。嫌疑人张某某与其他员工一并负责招揽、联系国外客户、枪支配件推广及接收枪支配件订单的工作。2021年广州海关发现邮包中有疑似枪支散件21件,最终经统计,某实业公司已走私出口的枪支散件为50222件,其中有报关单及快递签收的枪支散件为3697件。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张某某家属委托后,多次前往会见张某某,之后经过阅卷仔细分析了全部案卷材料,发现本案指控嫌疑人张某某共同参与制造、买卖枪支证据不足,并无同案人员指认张某某有参与公司的枪支业务;此外,即使推断其有参与,但本案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属于从犯且属于犯罪未遂等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多番与办案机关详细沟通嫌疑人参与程度等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基础之上,最终成功帮助嫌疑人争取了不起诉的结果。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本案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枪支数量,公司主要负责人量刑均已在十年以上,被告人属于从犯量刑标准为三至十年。本案经辩护人有效沟通,最终成功帮助嫌疑人在检察院不起诉。
【案例评析】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属于比较严重的罪名,本罪没有三年以下的刑期,一旦构成犯罪,量刑最低都是三年以上。本案嫌疑人张某某只是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的工作是业务推广,其参与程度确实比较轻,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不放弃一丝希望、认真分析案件细节,最终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