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成功帮助当事人争取轻判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东莞市交警支队何某、方某及辅警唐某在执勤时发现被告人欧阳某的大货车涉嫌超载、故意遮挡车牌,随即让被告人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不予配合,在最右边车道往后倒车约十分钟,方某追赶车辆并示意停车接受检查,后欧阳某的车被后方来车阻挡而停止倒车,变道到最左侧车道继续往前开,之后被前方车辆挡住而停车。民警示意其下车,欧阳某不配合,方某对其使用催泪喷雾并使用警棍破窗,欧阳某下车追打方某,造成方某手背受伤,后又追打何某及唐某,唐某被其扔过来的警棍砸中造成头部流血。公诉机关指控欧阳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袭警罪。
【办案经过】
本律师介入案件后,经分析认为本案欧阳某倒车的时间、速度、距离等无证据证实,其倒车目的是逃避执法,并非危害公共安全而且事实上也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且倒车行为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危险方法”,因此其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袭警罪,被告人也存在多项从轻情节。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本案经过有效辩护,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最终认定被告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认定袭警罪,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案例评析】
袭警罪系2021年新增罪名,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罪名不需要以造成执法人员身体损害为后果,只要实施了相关行为即构成犯罪。在此提醒大家面对执法部门正常的执法活动应该予以配合,即使认为执法部门的部分执法行为不恰当,也应该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避免暴力对抗执法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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