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不起诉,故意伤害不起诉典型意义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邹然昭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嵘回到出租房屋时,发现妻子正与被害人李某钊在房内发生关系,激怒之下周某嵘持刀砍伤了李某钊的背部,致李某钊轻伤二级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办案经过】

团队律师在接到周某嵘的委托后,马上向周某了解案件的实情。团队律师分析案件材料并且结合周某嵘的描述,发现周某嵘在案发后,在原地等候处理,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同时结合事件发生的起因,被害人有错在先。在团队律师的努力下,周某嵘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周某嵘积极地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后案件在团队律师的介入下,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嵘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周某嵘原应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量刑幅度,后团队律师为其争取到不起诉的决定,对周某嵘来说免去牢狱之灾是个多么好的结果。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周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量刑幅度,律师团队极地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该谅解对案件能够起到极大的帮助,最终成功让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例评析】

律师提醒大家遇事莫冲动,要冷静解决问题,切勿因一时上头而悔恨终身,能用法律解决问题就用法律解决问题,暴力不能解决一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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